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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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2016-11-30 15:35:03 · 职业动力网 · 361人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贷款流程,实现贷款业务操作的规范化,根据《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借款人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时,向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及其管理部申请发放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心及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包括贷前咨询、贷款受理、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回收、贷款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  贷前咨询

第五条  中心及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应通过咨询宣传等渠道和方式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积极引导借款申请人按正确、简便的办法办理住公积金贷款。

贷前咨询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且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所提供家庭收入的70%;

(四)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向其他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提供担保;

(五)借款人是所购建、大修、装修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或共有人;

(六)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一般具有三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贷款的合法手续;

(七)借款人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达30%;借款人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达50%;

认定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标准是借款人家庭已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八)借款人家庭已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的,如房款不足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家庭已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后,如购买另一套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如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贷款后,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七条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八条  连续逾期6期以上的借款夫妇双方五年内均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装修自住住房最高可贷款20万元,按住房面积计算,90平米以下最高可贷15万元,90平米以上最高可贷20万元。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15年,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二套购房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计收罚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应当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担保机构担保和住房公积金联保等方式。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联保

联保是具有稳定收入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自己的工资、住房公积金及家庭财产承担借款人全程还款责任的贷款保证方式。联保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包括借款人夫妻双方)须达到贷款金额的40%。

联保人须持身份证到中心或管理部办理面签手续。

联保人剩余缴存年限不少于贷款年限的三分之一。

如借款人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达到贷款金额40%,依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必须有一名担保人。

采用联名担保方式的,还款年限达到三分之一且联保金额是贷款余额的40%时,可提出申请,根据具体情况可解冻联保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担保公司担保

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负责办理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担保业务。借款人采用担保公司担保的,可用自有、共有、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抵押或用所购住房(期房)作抵押或采用自然人保证的方式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以自有、共有、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抵押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房屋现值的70%。

自然人必须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且未贷款、未向其他借款人提供担保的。采用自然人保证方式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只须提供一名自然人且保证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包括借款人夫妻双方)占贷款金额的20%。

借款人以购买的在建自住房屋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由管理中心认可的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同时,售房单位应与担保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待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后,以该房屋所有权设立抵押为保证。 

第三章   贷款受理 

第十三条  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到中心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咨询,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原因。

忻州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不在工作地缴存的职工,可向工作地所在的管理部申请贷款。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3份(双面);

2、借款人夫妻双方工资表原件(盖财务章);

3、借款人结婚证、离婚证、单身证明原件、复印件3份;

4、所购房屋合同或购房协议或认购协议原件、复印件3份;

5、所购房屋首期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3份(购首套房的占总房价30%,购二套房的占总房价50%);

6、抵押房屋产权证及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2份;

7、联保人身份证,保证人(反担保人)身份证和工资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购二手房贷款的,还需提供房产交易完税凭证、原房产证复印件和已过户房产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装修贷款的,还需提供自有或共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管局备案)、装修合同,还有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近期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凭证及商业住房贷款余额证明。

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包括村委会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材料)、规划内的须提供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工程概预算、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用于大修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工程概预算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异地买房贷款的(不在本市范围内),还需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管局备案)、首期付款收据或付清房款的税票,还有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实行商品房楼盘备案登记制度,原则上要求楼盘五证齐全,三证齐全的也可进行楼盘备案登记,其他情况不予备案,不予受理。

第四章   贷款审批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程序

(一)中心受理岗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资格和条件;

2、所提供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3、所提供材料是否合法完整;

4、所有材料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

(二)中心复审岗对借款人提供资料进行复审;

(三)中心贷款科负责人对借款人提供资料进行审核;

(四)中心稽查科对借款人提供资料进行监督审核并提出意见;

(五)由中心主任、分管贷款业务的副主任、稽查科长、财务科长、贷款科长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审贷小组开会讨论审批。

各管理部的贷款由管理部审核、审批。中心稽查科每年不定期对各管理部的贷款进行监督、审核。

 第五章   贷款发放 

第十七条  中心审贷小组或管理部审批后,出具准予贷款通知书和拨款通知单,借款人持财务科出具的委贷基金单及相关资料到委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

第十八条  贷款资金原则上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建房、装修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二手房贷款、装修贷款、借款人能够提供付清房款证明材料的贷款,贷款资金可直接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章   贷款回收 

第十九条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还本付息。

第二十条  借款人按月正常还款一年以上,可申请提前还款,由贷款科审核或管理部审批同意后,用自有资金或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还本付息或部分偿还贷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后,应持委托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到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贷款销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连续超过3个月的,中心或管理部要书面通知借款人;累计达到6个月以上的,中心或管理部要书面通知担保人;累计达到12个月以上的,属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中心或管理部要通知担保公司,并从担保公司保证金账户扣划并扣划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属联名担保的贷款,中心或管理部要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办理扣划住房公积金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银行应按月向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报送贷款发放、归还和逾期的有关数据。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应每月核对账目。

第七章  贷款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所有贷款档案材料必须由中心或县(市、区)管理部和受托银行分别存档。

第二十五条  贷款档案的归集整理。贷款发放后,应对贷款资料进行复查,检查各类合同、证件、资料是否完整有效,若资料不全,应重新补齐,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无缺。每年应定期对贷款资料进行整理,合理编排顺序,填写档案清单(卷内目录)和卷宗封面,归档成册。

第八章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中的条款随国家有关政策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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