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首页 > 百科 > 忻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忻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2016-11-30 15:32:43 · 职业动力网 · 362人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忻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建金管〔20055号文件《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晋建金管字〔2007390号文件《关于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晋建金字〔2014394号文件《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账户封存与注销等。

第三条   职工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属职工个人所有,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职工享有的合法权利,也是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市直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管理部具体承办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业务。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归集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即与单位有正式工作关系的单位工作人员和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伤病及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第七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在预算、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第八条   单位和职工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受托银行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九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驻地所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缴存单位应当确定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负责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按时足额缴存,办理提取、转移、贷款等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当填写和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法人证书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在申请单位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管理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缴存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已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当自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和填好的《人员变更清册》,到管理中心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办理程序为:

(一)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及要求: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表册填写完整、正确,印章齐全、清晰、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符合规定、月缴存额计算正确。

(二)管理中心录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登记信息,为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号,确定归集专户银行,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打印《工资基数调整清册》,由单位专管员核实并签字确认。

在手续齐全情况下,管理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为缴存单位职工办结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人出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缴存凭证应当包括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基数、比例、单位和个人缴存额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结息和余额信息。

第十三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第十四条  缴存单位、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一)单位登记信息、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化或者登记错误,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二)办理单位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和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三)办理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及变更登记事项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管理中心对单位或者缴存人提供的变更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当场办理相关项目的变更登记。

第三章      

第十五条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忻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

(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6%,不高于12%,缴存比例不达12%的要逐年提高。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额由单位缴存额和职工个人缴存额两部分构成。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计算公式: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     汇缴和补缴

(一)单位应当按月足额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管理中心应当按照缴存单位每月实际缴存金额出具加盖业务用章的《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凭证》,并及时登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四)单位缴存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填写《人员变更清册》,先办理汇缴变更手续,确定当月汇缴额,再按照变更后的月缴存额办理汇缴手续。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可以采取银行支票转账、现金缴款或者委托银行扣划、网银转账等方式汇缴。采用委托银行扣划汇缴住房公积金方式的,缴存单位、管理中心及开户银行应签订委托扣划协议。

(六)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1、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3、其他应当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第十七条     调整缴存基数和提高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1日起至下年630日止。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比例需调整的一并办理。调整后的新缴存年度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从次年71日起执行。

(三)在手续齐全情况下,管理中心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办理程序为:

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变动情况,确定调整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填写《工资基数调整清册》并加盖单位印章。经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在新的缴存年度开始时,单位按照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汇缴。

第十八条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经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1、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2、连续3年以上亏损,且职工工资没有保障,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单位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三)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及填好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包括经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工资报表或者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后,将单位申请资料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或者管委会授权的管理中心审批,并将审批意见通知单位,按照审批意见执行。

3、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明确起止时间。

(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1年。期满后仍不能正常缴存的,须重新申请。

期满后,单位未重新申请或者重新申请未获批准的,单位应当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补缴以前年度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五)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六)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有管委会授权的,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没有管委会授权的,管理中心应当在自管委会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账户封存与注销

第二十条     账户封存与启封

(一)职工因脱离工作、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等停发工资,致使住房公积金暂时中断缴存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职工需要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时,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二)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时,应当填写《人员变更清册》。

管理中心审核无误的,应当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计结利息;符合提取或者转移条件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者转移手续。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恢复正常缴存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填写《人员变更清册》,办理启封手续。管理中心根据单位提供的资料,将封存状态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为正常缴存状态。

第二十一条 注销登记

(一)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而终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二)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转移、提取或者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等手续。

(三)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改制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改制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四)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管理中心应当审核单位提供的资料,并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审核内容包括:提供资料齐全,表册填写完整、正确,印章齐全、清晰,《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填写的相关内容与管理中心记载的信息一致。

第五章  查询、资料管理、监督和罚则

第二十二条   查询

(一)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无偿提供安全、便捷的业务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办理场所的柜台(窗口)、12329客户服务热线、网上客户服务中心、自助查询终端、短信、微信等方式查询和了解相关信息。

(三)通过柜台(窗口)查询的,职工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单位专管员出示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

(四)单位或者缴存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应当每月与受委托银行对账,每年与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对账。发现有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不得泄露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办理场所设置投诉柜台、意见箱和意见簿,设置并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和网上客户服务网址等,接受缴存单位和职工的投诉。收到投诉建议后,管理中心应当及时与投诉人沟通,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缴存资料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整理、分类有序、妥善保管、便于查用。

(二)归集业务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送存档工作。

(三)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归档资料应当包括:

1、缴存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人员变更清册》、《工资基数调整清册》、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等资料。

2、变更登记表及其相关资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新的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新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变更后的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3、注销登记表及其相关资料:《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

(四)汇缴、补缴归档资料应当包括:《工资基数调整清册》、《补缴清册》等。

(五)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的归档资料应当包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及《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经法定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劳动工资表复印件、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

(六)缴存基数调整的归档资料应当包括《工资基数调整清册》。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本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定期检查辖区内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如职工人数、缴存基数和财务状况,依法维护广大职工利益,监督各单位为其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被检查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财务等报表资料。

第三十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5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41日起施行。

转载须知:为了各类职场、就业、考公和考证资讯的普及与分享,职业动力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相关推荐

文章热榜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