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管理办法(2016修订)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晋建金管字 [2007] 390号《关于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晋建金字[2014]294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的通知》和晋建金字[2015]30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晋建金字[2015]74号《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文件之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情况,修订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管理办法,以便更好的服务广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
一、提取条件
(一)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缴存职工及配偶在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8、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0、支付物业费和维修基金的;
11、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2、患有地方医保部门确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租赁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同时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购买单位出售的公房,须提供房改部门5年以内的批准文件、缴纳房款凭证。
2、购买商品房的,提供5年以内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付款凭证,或者5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和购房证明材料,可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4、拆迁安置房,提供5年内房屋征收决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缴纳房款凭证。
5、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签订日期5年以内权属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6、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及支付费用凭证。
7、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个人申请书(说明建造费用)并加注村委会意见。
8、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者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相关费用凭证。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商业银行的《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10、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每年提取一次。
11、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的无房产证明,每年提取一次,提取租金最高20000元。
12、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明或身份证。
13、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者出境定居的证明。
14、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属证明(公证书)等。
15、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其他证明。
16、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调动手续证明或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1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18、支付物业费、维修基金的,提供本人或配偶物业费或维修基金付款凭证。
19、遇到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证明。
20、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医药费用支付凭证。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时应当提供结婚证明或与患者同一户籍的户口薄或单位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符合上述(12)(13)(14)(15)(16)情形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全部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
非销户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余额。
(三)缴存职工可以提取的最高额度不超出以下限额:同一套房屋所有人提取总额,不得大于所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款(含地下室、储藏室购置费用和每平米1000元以内的装修费用)、当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四)购房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结婚证、单位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折),委托他人办理的出具委托书。
三、提取的程序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提取凭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单位专管员或者申请人本人持《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提取凭证)》、身份证、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过渡账户、或者提取人的银行卡(折),报管理中心审批。
(三)管理中心对受理的提取申请,在手续齐全情况下,应当即时办理。需核查有关事项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或者本人。
(四)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管理中心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提取流程
职工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业务受理→审批→划款
五、转移的条件和程序
(一)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调整或者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或者异地转移手续。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在管理中心行政区内变动工作办理同城转移时,应当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
2、职工到管理中心行政区以外地区工作,需办理异地转移时,应当提供商调函或者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新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印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函。接收函应当载明:转入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接收管理中心全称、开户银行、帐号等。
(三)办理转移的程序:
1、职工向原缴存单位提出转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转移条件的,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
2、单位专管员持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异地转移的持新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函,连同有关资料报管理中心审批。
3、管理中心经审核准予转移的,为其办理转移和资金划转手续;不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并告知原因。
(四)手续齐全情况下,同城转移即时办理,异地转移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转移流程
职工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业务受理→审核→转移→划款
六、提取、转移资料归档收存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资料的收存必须真实完整、及时整理、分类有序、妥善保管、便于查用。
(二)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送存档工作。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应当逐笔收存相关资料。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资料的归档整理与保管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提取办法。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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