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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技工院校主管部门: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推进技工院校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20号),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工学一体化教师培训工作,日前我中心组织了2024年下半年工学一体化教师培训信息报送工作。经商部职业能力建设司,现将2024年下半年技工院校工学一体化教师培训信息予以发布。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工学一体化教师培训工作加大支持力度,加强管理指导,充分发挥本地区工学一体化教师培训基地作用,组织工学一体化建设院校和专业的教师参加工学一体化教师培训。各技工院校师资研修中心和工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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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社会共济,确保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统筹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坚持立足基层,发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坚持提质增效,不断增强统筹基金对门诊的保障能力,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第三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提供门诊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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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规范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效率,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3号)、《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粤医保规〔20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是指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需在门诊长期治疗或诊疗方案明确的疾病。门特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三条 我市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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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关于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等举措,推动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由个人积累式保障模式向基金社会互助式保障模式转变,逐步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医保制度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发展。
这次改革是全国医保领域自上而下的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经过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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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39号),按照《沈阳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沈政办发〔2022〕21号),进一步减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将职工门诊慢性病、普通门诊、产前检查及计划生育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下简称职工门诊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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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改革的背景
为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看病报销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党中央、国务院就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作出了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逐步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明确“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逐步调整到统筹地区根据本意见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调整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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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减轻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含互联网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普通门诊、“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特殊疾病保障、国谈药品门诊保障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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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湖北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1年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随州市统筹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的费用征缴、医保待遇、公共服务管理、医药服务(结算)管理、基金管理等活动。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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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将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建立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缴存使用机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等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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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尊重群众自愿选择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意愿,规范社会保障卡跨行换卡和个人注销业务经办流程,加强全省社会保障卡服务监管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及《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条例》《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办法》《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服务银行,是指通过首次发卡服务质量评估具备社会保障卡发行资格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开户行。持卡人可以通过个人持有的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版面识别个人服务银行。
第二章 跨行换卡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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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南昌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提升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部委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业务的办理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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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为建立健全本市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实行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三重综合保障制度,推进建立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以下简称“大额补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与三重综合保障有序衔接、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包括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和单建统筹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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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已正式发布,将于2023年9月1日执行。
一、政策制定背景
自1999年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以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帮助单位缴存职工提高融资能力、解决住房问题和推动房地产市场发展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但是,由于该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仅局限在单位工作的在职职工,没有覆盖所有的劳动职工。随着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的蓬勃发展,经济模式日趋多元化,就业形式发生了深刻变化,越来越多的个体工商户从业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群体规模不断扩大,全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达到2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