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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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补充规定

2016-11-28 11:37:06 · 职业动力网 · 511人阅读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转发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黑建金[2014]5号)精神,现就《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作以补充规定。       
一、连续计算异地缴存时间。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又连续在我市缴存的,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连续计算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时间。

二、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现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期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购买首套产权转让住房(二手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

三、办理异地贷款业务。在外地就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户籍在我市并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异地缴存证明,在我市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限定贷款发放时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后,即《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利证》出证后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五、限定期房转现房抵押时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所购买的房屋竣工验收后,须在一个月之内持相关手续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期房转现房抵押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产生后果自负。   

六、取消向贷款职工收取担保风险金及手续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向贷款职工收取担保风险金及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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