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首页 > 百科 >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2016-11-28 11:36:16 · 职业动力网 · 685人阅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确保资金安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同户籍家庭成员(仅限夫妻及其直系未婚子女)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提取公积金所需要件外另需提供提取人身份证、户口簿,三十周岁以上的直系未婚子女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

第三条  在户籍所在地全额购房的,夫妻及其直系未婚子女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购房提取公积金所需要件外另需提供购房地的户口、提取人身份证、与购房人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或职工人事档案中的家庭关系证明),三十周岁以上的直系未婚子女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

第四条  购买产权转让房(二手房)的,同一套住房在交易日期12个月内已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再次交易的,再次提取需与上次提取日期间隔满12个月。

第五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等级必须达到C级以上(含C级),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大修费用总额(不含装修费用)。

第六条  分期支付房屋总价款的,同户籍家庭成员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发票合计金额(购房合同签订的房屋总价款),且每人仅限提取一次,提取限期按末期付款发票日期为准,超出一年不予受理。

第七条  购买商品住房付款方式由贷款改为全额付款的,需提供距最后一次付款三个月后的征信报告,经公积金中心征信查实确无贷款的或提供支付房款时的银行划款证明或提供房地产开发商出具的更改付款方式证明及收款票据办理提取。

第八条  购买集资建房取得房照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收据(加盖单位财务章的正规票据),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款总额(以购房收据为准),提取限期以《房屋所有权证》日期为准,超出一年不予受理。

第九条  已办理拆迁安置房《房屋所有权证》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增加住房面积所付房款(以税务发票为准),提取限期以《房屋所有权证》日期为准,超出一年不予受理。

第十条  缴存人由于患病、不在本地等原因本人或配偶不便办理提取业务的,可委托父母或子女代理,除提供缴存人的提取材料外,另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缴存人单位介绍信、缴存人公积金账户所在银行的借记卡;不能提供借记卡的代办人另需提供关系证明材料(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或职工人事档案中的家庭关系证明)、及缴存人签署的《家庭成员代理提取委托书》。

第十一条  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第十二条  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提前部分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需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款凭证、部分还款凭证及个人信用报告。

第十三条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3000元(含)以上,并无有效遗嘱的,应由缴存人的继承人,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方可办理销户提取;余额不足3000元的,缴存单位应提供单位职工档案中家庭成员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由缴存单位专管员和继承人共同办理提取。

第十四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及劳动部门出具正常年检的《就业失业证》或社区出具满两年未再就业证明;缴存人是委托管理户(托管户)中的,只需提供劳动部门出具正常年检的《就业失业证》或社区出具满两年未再就业证明。

第十五条  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直系家庭成员(仅限夫妻、父母及子女)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提取额度不超过医疗费用自费部分;不在同一户籍的直系家庭成员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或单位职工人事档案中与患者的关系证明;参加医保的需提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出院结算单》原件(大额保险的,需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报销证明),未参加医保的需提供医疗费用正式发票。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代为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专管员本人及提取人的身份证、单位介绍信(或专管员证书);专管员只能为本单位缴存人代办业务。

第十七条  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申请表中提取金额应填写百元的整数倍,且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需保留100元以上。

第十八条  签订委托提取个人帐户资金偿还住房公积贷款(以下简称冲还贷)协议的:

(一)借款人不再享受原来每还款满12个月可提取一次12个月还贷本息政策。

(二)借款人及其共同还款人可提取上一次提取至签订冲还

贷协议期间未提取的还贷本息额;超过12个月只能提取近12个月还贷本息。

(三)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月还款额的,从借款人银行还贷账户中扣划,共同还款人中未签订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扣划银行还贷账户资金近12次累计总额。

第十九条  对伪造支取要件、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信息的骗提套取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该职工3-5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是对《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牡公管委〔2013〕11号)的补充和修订,二者如有不符应按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转载须知:为了各类职场、就业、考公和考证资讯的普及与分享,职业动力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相关推荐

文章热榜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