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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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2016-11-28 11:38:43 · 职业动力网 · 437人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改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以下简称住房)的政策性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职工购买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是指商品住房现房、商品住房期房、产权转让住房(二手房)、集资建造住房、拍卖住房、回迁安置住房、房改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其中商品住房期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所在楼盘开发公司与市公积金中心签约备案项目的期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上级政策规定按本办法办理。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住房抵押和保证人担保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正在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本人建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且所在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普遍正常缴存。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核定: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减去家庭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用。
对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已有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为他人担保的,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核定,按照借款人住房贷款每月还贷支出低于收入的50%(含)以下进行核定。每月收入指工资收入及其他经营收入。
(三)信用良好。经本人授权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并查证市公积金贷款逾期信息系统记录。
(四)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
(六)同意办理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七)其他。
第八条  第一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本地此前无成套住房;家庭成员中成年子女做为借款人,名下在本地此前无成套住房而家庭成员中父母在本地仅有一套住房。
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本地此前仅有一套住房,或家庭成员中成年子女做为借款人,名下在本地此前仅有一套住房,且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建筑面积。
停止向在本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公积金贷款第三次及以上的借款人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根据国家政策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需要,在不同时期按有效文件执行并制定相应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额度标准。
第一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及额度:购买商品住房现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买房屋价款的20%,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买房屋价款的30%,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购买商品住房期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买房屋价款的30%,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购买产权转让住房(二手房)的,以住房评估价格为参考值,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评估价格的60%,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购买集资建造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买住房价款的40%,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购买拍卖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拍卖住房价款的40%,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购买回迁安置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增补面积价款的50%,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购买房改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改作价价款的50%,最高贷款额度为5万元;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比例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60%,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贷款额度数值均保留到千位)。
惠民活动期间,可降低第一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最低比例5%,贷款额度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可提高10万元。
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从外地市调转到我市、我市市区调转到所辖县(市)、市所辖县(市)调转到市区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通过使用公积金贷款在工作所在地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可享受第一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十一条  购买商品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回迁安置住房的,最长贷款年限30年;购买产权转让住房(二手房)、拍卖住房、房改住房的,最长贷款年限从房屋正式竣工之日起至房屋使用30年为止;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最长贷款年限20年。同时,不应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再延长5年的年限。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间遇到法定利率调整的,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
(二)有配偶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户口及结婚证。如婚姻状况为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三)借款人工资收入有效证明(工资存折,或近三个月工资条并加盖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工资卡并需到银行打印工资流水对帐单、加盖所在单位财务章)。
(四)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账清单。
(五)借款人(配偶、成年子女)信用报告(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首付款正式发票在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或当地人民银行办理信用查询业务)。
(六)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子女)签订《家庭房屋套数诚信保证声明》。
(七)购买住房首付款证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首付款证明或自筹资金证明。
(八)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
(九)办理担保相关资料。
(十)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受理、审核,对初审合格的,填制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即时办结)。
第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将借款人提供的审核资料转交至委托的担保公司,由委托的担保公司对审核资料进行电子扫描,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进行担保审核,并做出准予担保或者不准予担保的决定(即时办结)。经委托的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办理担保的,由委托的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电子扫描资料进行复审,再进行审批。准予贷款的,由市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委托的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贷(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三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委托的担保公司应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证的领取由委托的担保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不准借款人及他人领取。
第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收执抵押权证后,办理抵押权证入库手续,同时由市公积金中心开具贷款划拨通知书。委托银行凭贷款划拨通知书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贷款额和账户发放贷款。商品住房、回迁安置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贷款资金拨付至开发企业账户;产权转让住房、拍卖住房、房改住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大修住房的贷款资金拨付至借款人账户。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需由市公积金中心委托的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协议)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委托的担保公司须与借款人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担保风险金和担保手续费收取标准应低于省内的平均水平。现行收费标准为:贷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收取贷款额的6‰;贷款10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的收取贷款额的7‰;贷款15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的收取贷款额的8‰;贷款20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的收取贷款额的9‰;贷款30万元以上的每笔均收取2700元。担保手续费每笔收取80元。此两项费用由委托的担保公司向借款人收取。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所贷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抵押为抵押人,市公积金中心为抵押权人,抵押值不得高于抵押房产的规定比例。
第二十二条  作为抵押物的房产,抵押期间借款人拥有使用权,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完整的责任。市公积金中心对收执的抵押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作为抵押物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遇有统一拆迁规划时,借款人应事先通知市公积金中心,并按市公积金中心要求提前结清贷款或更换抵押物。
第二十四条  在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后,市公积金中心应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抵押物返还抵押人,合同终止。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还款法。即: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贷款本金-已偿还的贷款本金)×月利率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自委托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之前到委托银行将还款本息存入信用卡、储蓄卡、储蓄存折,由委托银行负责代扣。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公积金贷款12个月后到委托银行办理提前偿还贷款业务。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的,应在归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的,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以后的每月应还本息额,提前部分还款的次数应适当控制,仅限于特殊情况。部分还款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且不得低于月还款本金的12倍。
借款人提前还款,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再调整。
第三十条  公积金贷款还款期内,可按有关规定提取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还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违反合同规定的。
(二)借款人因发生变故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转借他人或违约使用的。
(四)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正常退休除外)。
(五)其它。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对挪用部分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和复息。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合同,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物办理抵押手续的。
(四)未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房屋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贷款期内,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或贷款期满借款人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的。
(六)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市公积金中心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借款人仍未能清偿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七)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或累计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八)借款人拒绝或阻碍市公积金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九)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事件的。
(十一)市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扣除有关税费受偿其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负责偿还,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十七条  合同需要变更的,须经签订合同的各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此前本市制定的具体文件(《关于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牡公管委〔2009〕2号文件,发文时间2009年5月12日;《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意见》牡公管〔2010〕109号文件,发文时间2010年12月30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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