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首页 > 百科 >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2016-11-28 11:32:03 · 职业动力网 · 512人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从业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等单位中按照编制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应按本管理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单位下设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以将其分支机构视为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第六条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七条 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向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下设的公积金业务网点(以下简称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单位和职工按照本管理办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单位和职工按照本管理办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第八条 单位和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公积金业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有与国家、省、市和本管理办法相悖的缴存业务,网点柜员负责当面告之。

第二章 专管员

第九条 单位应当指定一名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职工为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负责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和办理。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专管员组织业务培训,并不得收取业务培训费用。

第十条 专管员承办以下事项:

(一)负责按规定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相关业务;

(二)整理、保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资料,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保密义务;

(三)审查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协助公积金中心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知识的宣传和指导;

(五)承办单位或者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事项。

第十一条 专管员在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文件(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证书)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第十二条 专管员本人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变更,并提交《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信息变更申请表》、专管员身份证明文件。

身份证明文件是指身份证(护照),非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需另行提交居住证。

第三章 登记和开户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在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专管员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专管员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专管员身份证明文件;

(六)单位证明材料。

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专管员注册登记;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发放的专管员证书一律作废。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证明材料,由单位根据单位自身性质分别提交下列有效的材料:

(一)国家机关应当提交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二)事业单位应当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登记证明;

(三)企业应当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五)社会团体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 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除提交《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汇缴账户开户银行、账户银行账号、账户名称更改的,提交《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第十六条 单位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被合并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除提交《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申请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一)单位分立、被合并的,提交单位分立、合并批准设立文件及分立、合并后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二)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交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者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者注销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

(三)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件。

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和托管手续。

第十七条 职工本人申请办理个人登记信息变更的,除提交《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一)职工姓名、身份证明文件等信息变更的,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或者户口簿;

(二)户籍情况变更的,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户口簿;

(三)婚姻状况变更的,提交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第四章 账户设立、封存、托管

第十八条 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前款规定中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原则上应当选定一家受委托银行(汇缴专户银行,下同)办理。单位选定受委托银行后,应当在该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

新录用职工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九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并提交《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启封/封存申请表》。                    

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后,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可以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至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委托管理户管理。

(一)职工调出原单位或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或者新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二)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第二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需托管至托管户管理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托管封存表》、《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托管申请表》;

(二)职工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批文证明材料。

职工本人办理前款规定业务的,除提交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所在新单位应当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并提交《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转移申请表》:

(一)职工在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

(三)托管户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三条 职工原单位非牡丹江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账户须随工资关系转入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所在新单位专管员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应当提交《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异地转入申请表》。

职工本人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业务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身份证明文件。

第五章 汇缴、缓缴和补缴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在每月规定时间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汇缴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单位专管员应当在缴存日前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五条 单位调整缴存基数或者缴存比例的,应当提交《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基数变更明细表》或者《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比例变更/延期申请表》。

第二十六条 单位因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申请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比例变更/延期申请表》;

(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或者工会决议书;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届满,将自动恢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延期的,应在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期满前30日内按照本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重新申请。

单位需要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状态的,应当在缴存日前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因单位原因漏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可以申请补缴在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降低比例部分。

第二十九条 单位以委托银行收款方式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单位以前款规定方式补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基数变更明细表》。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指公积金中心与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汇缴银行共同发行,以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目的,以信息网络为技术基础的银行卡,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后,住房公积金汇缴银行应当按规定为其免费制作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且永久免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年费。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制作完成后,住房公积金汇缴银行应当通知专管员领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第三十一条 专管员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职工本人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第三十二条 职工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应当及时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更改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

第三十三条 职工办理下列住房公积金业务,应当使用或者提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一)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三)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其它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三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由本人使用,因保管不善或者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交予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遗忘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的,职工应当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和重新设置密码, 并按规定提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遗失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当按发卡行有关规定在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并补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因损坏、磁条消磁等原因无法使用,职工应当按发卡行有关规定在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更换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转载须知:为了各类职场、就业、考公和考证资讯的普及与分享,职业动力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相关推荐

文章热榜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