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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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2016-11-25 16:07:55 · 职业动力网 · 579人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及管理运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简称缴存人),在通化市、集安市、通化县、柳河县、辉南县、梅河口市行政区域(统称管辖区)内提


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运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在发生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时,提取人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批,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分或全部缴存余额。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符合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和互助性,做到既要统一提取政策又要照顾低收入缴存人,既要实现个人提取的权利又要履行个人缴存的互助义务;


(二)坚持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与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租房相关,做到既应提即提又不随意扩大提取范围;


(三)坚持以贷款为主、提取为辅的使用、运用住房公积金原则。




第二章 提取情形、对象




第六条 发生以下使用提取情形之一,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分缴存余额: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仅限在管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包括购买一手房和二手房)时,需要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此情形提取(简称购房贷款首付提取)对象为: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


(二)在管辖区内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包括购买一手房和二手房)。此情形提取(简称购房不贷款提取)对象为:购房人的住房公积金。


(三)在管辖区内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此情形提取(简称建修房不贷款提取)对象为:住房所有权人的住房公积金。


(四)偿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仅限在管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本息。此情形提取(简称偿还贷款提取)对象为: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


(五)因在管辖区内无自住住房而在管辖区内租房居住,并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的20%,或居住廉租房。此情形提取(简称租房提取)对象为:租房人的住房公积金。


(六)因借款人或保证人违约,贷款人依据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有关约定,提取借款人或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来清偿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或履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此情形提取(简称清偿债务提取)对象为:借款人或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发生以下销户提取情形之一,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缴存余额:

(一)离休,退休(此情形提取简称离退休提取);


(二)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此情形提取简称死亡提取);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此情形提取简称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四)出境定居(此情形提取简称出境提取);


(五)住房公积金封存期达到(不包括因停薪留职等原因单位停发工资、人民法院裁定冻结住房公积金的封存):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虽然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但累计贷款额不超过本人累计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累计贷款额超过本人累计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住房公积金封存满5年(此情形提取简称封存期满提取);


(六)工作调离管辖区(若是被派到管辖区外的分支机构工作,必须是不继续在管辖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而是在管辖区外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以个人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去管辖区外就业(此情形提取简称工作调离管辖区提取)。上述六种情形提取对象为:相应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额度、方式




第八条 各项使用提取都应当首先符合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达到互助基本金额度标准的前提条件,并且提取时必须留存互助基本金。


第九条 各项使用提取的可提取额度如下:

(一)购房贷款首付提取的可提取额度为:


1、购买住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为该住房总价款或总价值的20%;


2、购买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为该住房总价款或总价值的30%。


各借款人实际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可提取额度。


(二)购房不贷款提取的可提取额度为购房总价款或总价值。


各共有权人实际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可提取额度。


(三)建修房不贷款提取的可提取额度为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工程预算总额。各共有权人实际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可提取额度。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工程预算单价超过同一区域或同等地段的同档次商品房单价,提取额度按照同一区域或同等地段的同档次商品房单价计算。


(四)偿还贷款提取的可提取额度为:


1、按月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月应还本付息额;


2、按年度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应还本付息额;


3、提前还贷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各借款人实际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可提取额度。


(五)租房提取的可提取额度为:


1、租住市场出租房为500元/月;


2、租住廉租房:


(1)领取货币补贴情形月提取额度为:500元/月减去实际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数额;


(2)享受实物配租情形月提取额度为:实物配租月租金额。各租房人实际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可提取额度。


(六)清偿债务提取的可提取额度为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总额。贷款人实际合计提取各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可提取额度。

第十条 互助基本金指的是缴存人应当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达到和留存的基本互助功能的缴存余额。一般缴存人的互助基本金确定为5,000元;个人缴存基数按照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缴存人的互助基本金为2,50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缴存人的互助基本金为500元。


第十一条 各项销户提取必须首先全部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相关债务,以及在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的贷款中无保证责任,然后再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缴存余额。


第十二条 各项使用提取的提取方式如下:


(一)购房贷款首付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申请提取、一次性支付给购房人。申请提取时间为:自一手房取得不少于规定首付款数额的购房付款凭证日或二手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日始,至申请贷款日止。提取购房贷款首付款后,便不得用该住房购房材料申请购房不贷款提取。


(二)购房不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申请提取、一次性支付给购房人。申请提取时间为:自一手房取得契税完税证日或二手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日始,至取得契税完税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两年止。提取购房不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后,便不得用该住房购房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建修房不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申请提取、一次性支付给住房所有权人。申请提取时间为:建造和翻建住房为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日始,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两年止;大修住房为自取得不少于工程预算总额60%的支付费用凭证日始,至取得不少于工程预算总额60%的支付费用凭证满两年止。提取建修房不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后,便不得用该住房建修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偿还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提取随借款”的原则,借谁的款提取就支付给谁(即支付给贷款人)。申请提取时间为:自贷款发放之日始,至贷款到期日止。提取和支付形式有:

(1)逐月提取和支付;(2)逐年提取和支付;(3)不定期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的提取和支付;(4)不定期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的提取和支付。(1)、(2)、(3)不可并用、只能三选一,


(1)、(2)、(3)与(4)可以并用。逐月和逐年提取原则上采用借款人委托受托银行代扣代交的方式,逐月或逐年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代扣偿还应付借款本息。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管理中心划转给贷款银行。


(五)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季度可申请提取一次,支付给租房人。


(六)清偿债务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先违约后提取”的原则,当借款人或保证人发生违约后,由贷款人无限次提取借款人或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用来清偿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或履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申请提取时间为:自借款人因违约产生债务之日始,至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


第十三条 各借款人或房屋所有权人或租房人(不含实行法定婚姻财产制的夫妻),对贷款债务份额或房屋产权份额或房租份额有约定,提取份额从其约定;对贷款债务份额或房屋产权份额或房租份额无约定,按照均等份额提取。实行法定婚姻财产制的夫妻,提取份额由夫妻共同自住决定。房屋所有权为单独所有的,只有所有权人才有权提取,其他人(包括夫妻)不得提取。


第十四条 各项销户提取的提取方式如下:


(一)离退休提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出境提取、封存期满提取、工作调离管辖区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申请提取、一次性支付给提取人;


(二)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申请提取、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办理可以是下列提取人之一:


(一)缴存人;


(二)委托代理人;


(三)监护人;


(四)继承人;


(五)受遗赠人;


(六)贷款人。




第四章 提取要件




第十六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提供的共有要件:


提取人(包括贷款人指派的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监护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提供的专有要件如下:


(一)申请购房贷款首付提取的要件:


1、一手房要件:


(1)购房合同;


(2)不少于规定首付款数额的购房付款凭证。


2、二手房要件:


(1)契税完税证;


(2)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申请购房不贷款提取的要件:


1、一手房要件:


(1)购房合同;


(2)全额购房付款凭证;


(3)契税完税证。


2、二手房要件:


(1)房地产交易申报审核表;


(2)契税完税证;


(3)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三)申请建修房不贷款提取的要件:


1、建造、翻建住房要件:


(1)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


(2)建设用地许可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3)工程预算;


(4)房屋所有权证。


2、大修住房要件:


(1)大修鉴定证明;


(2)工程预算;


(3)房屋所有权证;


(4)不少于工程预算总额60%的支付费用凭证。


(四)申请偿还贷款提取的要件:


1、逐月、逐年提取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编号或商业银行借款合同;


(2)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还款个人结算账户;


(3)购房合同(仅限商业银行贷款);


(4)商业银行出具的月还本付息额证明(仅限商业银行贷款)。


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提取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编号或商业银行借款合同;


(2)贷款银行同意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借款本金的核准表;


(3)贷款银行出具的借款人借款本金余额证明。


(五)申请租房提取的要件:


1、租住市场出租房要件:


(1)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2)房租发票;


(3)户口簿;


(4)家庭成员月收入证明。


2、租住廉租房要件:


(1)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2)交纳租金凭证或租赁住房补贴凭证。


(六)申请清偿债务提取的要件:


1、提取借款人、保证人住房公积金清偿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申请;


2、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3、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仅限申请提取保证人住房公积金);


4、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证明。


(七)申请离退休提取的要件:


1、离退休证明或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不在退休范畴人员,以男性满60岁、女性满55周岁,视同退休)。


(八)申请死亡提取的要件:


1、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2、公证的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


(九)申请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要件:


1、人社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申请出境提取的要件:


1、户籍注销证明或境外永久居留权证明。


(十一)申请封存期满提取的要件:


无需其他要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就可办理。


(十二)申请工作调离管辖区提取的要件:


1、有工作单位的缴存人要件:


(1)工作调转证明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工资关系转移证明或在新单位领取工资证明(同时应当具备原单位不再为其开支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2、以个人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要件:


(1)在管辖区外领取工资证明或纳税证明或营业执照或外地户口簿。


第十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提供的个别情形要件如下:


(一)委托代理人要件:


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二)监护人要件:


1、公证的监护权证明。


(三)实行约定婚姻财产制夫妻要件:


1、公证的婚姻财产约定协议书。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照与缴存同地原则办理,即缴存人在哪个管理部(办事服务大厅)缴存住房公积金,便在哪个管理部(办事服务大厅)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特殊情况时也可由提取人申请或管理中心指定管理部(办事服务大厅)办理提取。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一般程序为:


(一)提取人提出申请(包括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和提交提取要件);


(二)管理中心审批(包括经办人受理初审、科长或管理部主任审核、分管副主任审批);


(三)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将批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扣划)至提取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或贷款银行或售房单位。

其中,对提前还贷提取和封存期满提取可以实行简易审批程序,由管理中心的柜台(窗口)工作人员当即批办。


第二十一条 提取人提交的提取要件齐全,对提前还贷提取和封存期满提取,管理中心应当即批即办;对其他提取,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审批决定,准予提取的将住房公积金支付到位并通知提取人,不准予提取的应当明确告知原因以及需要补充、重新提交的材料。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对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贷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提取要件,骗提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责任;同时,追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3-5年内禁止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以通房金管委[2004]2号文件印发的《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和以通房金管委[2010]1号文件印发的《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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