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政策调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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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政策调整规定

2016-11-25 15:58:34 · 职业动力网 · 490人阅读

一、职工连续3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剩余劳动合同期限12个月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其中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由货币化安置部门出具手续,首付款比例最低可执行零首付。

三、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取消有关普通商品房的限制,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

四、缴存职工的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共同还款人,相互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五、贷款职工还清前次贷款次月可再次申请贷款,并享受首次贷款政策。

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90%时,可适当提高首套房贷款额度。夫妇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8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评估认定为收入稳定、信誉良好的缴存职工,可适当提高贷款比例。

七、调整首付款比例限制,购买自住商品房,一手房、房龄5年以内的二手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房龄5年以上的二手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八、积极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组合贷款发放工作;创造条件,尽快开展省外异地贷款工作。

九、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保险、公证、担保手续。

十、借款人贷款一年以上可以申请提前还贷。

十一、住房公积金与开发公司签订期房《按揭贷款协议》的,开发公司存储保证金的比例为贷款额的30%,保证金可采取弹性管理办法,开发商可随工程进度逐步申请使用,在借款人办理完转现之前,应保证留置10%的保证金。

十二、积极开展依托中介组织,处理不良贷款的工作,付款方式可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审计调查问题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住建金【20159号文件规定,按照单笔贷款额度5‰的比例从业务支出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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