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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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办法

2016-11-21 17:21:58 · 职业动力网 · 472人阅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层次,增强服务保障功能与抵御风险能力,切实保障我市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社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家和省法律、法规以及实行社会统筹的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行两级管理、各负其责、适当储备、适度调剂、省级调剂补充、政府最后兜底、调剂基金拨付与失业保险工作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运行机制。通过建立市级调剂金的方式定额调剂,调剂后基金缺口由市、县(市)自行筹集资金解决。

第三条  凡在四平市及梨树县、伊通满族自治县、双辽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及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以及在上述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能力,有求职要求,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者。

第五条  市级统筹基金是指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市)按规定比例征集的失业保险基金。

市级统筹调剂金是指实行市级统筹后,按市、县(市)应收失业保险费一定比例上解到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专户,用于统筹调剂的基金。

省级调剂金是指按市、县(市)失业保险费实收额的一定比例上解到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专户的基金。

市、县(市)统筹积累金是指实行市级统筹前,市、县(市)征集并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单位缴费基数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5%缴纳(此缴费比例自201531日起执行,2015228日以前按原缴费比例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第八条  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标准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1.5%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征税费,不得减免。

第十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不足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4年不足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不足6年的,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6年不足7年的,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7年不足8年的,领取1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8年不足9年的,领取17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9年不足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从第10年开始,累计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一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市)失业保险金暂按现行标准执行。从201511日起,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建立增长机制,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后依法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生活补助以本人参保地失业人员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数额为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缴费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但最长不得超过8个月。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局按照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月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拨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不含因参与犯罪导致死亡)的,一次性发放1200元丧葬补助金,并按《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332号)规定标准结算抚恤金。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十五条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市级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实行市级统筹后,失业人员的失业待遇发放和上解省级调剂金等。

第十七条  上解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以当地实际征缴失业保险费的10%提取。实行市级统筹后,省级调剂金上解渠道不变。

第十八条  各县(市)社保局每月10日前,按当期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扣除上解省级调剂金、支付劳动就业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费和职业介绍费(以下简称“两费”)后资金总额的30%比例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

具体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5%×上年度失业保险参保人数×90%×2%×30%

当年扩面新增人员不作为当年计提上解调剂金基数,新增扩面人员和收回历年欠费部分基金由市、县(市)管理,并入市级统筹基金。

第十九条  市级统筹调剂金依据市、县(市)完成当年失业保险任务情况下拨,下拨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年上解调剂金的200%。未完成失业保险扩面征缴计划、未按时足额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的,按相应比例扣减调剂金。

第二十条  市、县(市)统筹积累金继续由当地管理,用于处理失业保险遗留问题及调剂不足时支付。

第二十一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市级统筹调剂金应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失业基金账户、市财政局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科目下设立二级科目单独管理。收到市、县(市)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财政局分别计入市级统筹基金“下级上解科目收入”科目,下拨调剂金计入市级统筹基金“补助下级支出”科目;县(市)社会保险部门也要设置相对应的科目,上解调剂金科目调入“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收到调剂金计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第二十三条  要加强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管理,严禁违规投资运营。在保证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和留足2个月准备金的前提下,剩余基金全部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在国家作出新规定之前,不得进行其他投资。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管检查力度。

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市级统筹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调度及检查指导,具体负责对市级统筹基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和发放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行政监督,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稽核。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四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由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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