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和《吉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07〕6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本市户籍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参核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涉核人员)。
第二章 参保及缴费
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为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结合我市实际,铁东区、铁西区优抚对象仍延用原来的医疗保险种类不变;辽河农垦管理区应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
第四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优抚对象由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保费;农村、城市无工作、单位无力承担保费及个人缴费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户籍所在区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三章 医疗补助费资金筹集
第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费包括参保缴费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六条 医疗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局按各承担50%的比例,根据区民政局提供的优抚对象类别及伤残等级名册筹集资金。筹集标准为伤残军人每人每年5000元,其他优抚对象每人每年3000元。
市、区财政局要将医疗补助费列入预算,单独设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费账户,实行专账管理。区财政局要根据本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费实际需求分期拨入区民政局账户,由区民政局负责支付。
医疗补助费若有节余,结转下年使用,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局年底补齐。
第七条 市民政局要及时将省里下拨的医疗补助费下拨各区,由区财政局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费账户,统一安排使用。
第四章 定点优抚医院
第八条 各区自行选择医学学科齐全、技术力量雄厚、诊疗手段先进、服务质量优良、群众口碑较好、热心公益事业、交通方便、广大优抚对象比较信任的综合性医院,作为定点优抚医院,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优抚定点医院要建立优抚对象医疗服务管理系统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结算系统,对优抚对象住院提供系列化服务和“一站式”结算。即优抚对象出院时,只需携带医保卡、身份证及优抚对象证件到窗口,经医保报销后,即时进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结算系统进行医疗补助,优抚对象凭医疗补助结算清单支付自费部分,即可签字出院。
第十条 各区民政局根据本区优抚对象具体情况,年初预拨一定数额的优抚对象住院补助费到优抚定点医院账户,按季度与医院进行结算,并负责优抚定点医院医疗服务质量评估。
第五章 医疗待遇
第十一条 住院医疗补助。住院医疗补助范围为基本医疗保险起付金和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不含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部分。
一至六级伤残军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按100%予以补助;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按50%予以补助。
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补助费不封顶,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全年累计医疗补助费封顶线为5000元。
第十二条 门诊医疗补助。一至六级伤残军人门诊就医的费用由区民政局根据就医诊断书,据实报销,报销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其他优抚对象门诊就医的费用按50%予以报销,报销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
经费从医疗补助费中列支。
第六章 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 经医疗补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生活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经社区、街(乡、镇)确认后,各区民政局可通过大病救助和慈善救助给予救助。
在各区大病救助、慈善救助有困难的情况下,市民政局应根据各区的申请对优抚对象给予救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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