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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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016-11-21 17:12:06 · 职业动力网 · 638人阅读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根据《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政令180号)和现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须在参加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前提下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全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卫生和计划生育、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生育保险其它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4%其它单位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与工伤、医疗保险实行一单征缴。生育保险费率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政府可作相应调整。

用人单位按月向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和职工人数。如发现类似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生育保险费,经办机构将从欠费当月起停止该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二)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三)生育补贴;

(四)女职工生育津贴;

(五)生育疾病费用;

(六)新生儿诊疗及抢救费用。具体待遇项目及支付标准附后。

职工从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在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9个月后生育的,方可申领生育津贴。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为参保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30×法定休假天数如津贴标准低于本人工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松原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第十一条  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二条  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实行按限额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按实际费用支付超出限额的按规定的限额标准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付。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范围,按照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

(二)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妊娠的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其他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四)在生育、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输精(卵)管复通术中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五)在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费用

(六)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发生的除分娩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外的费用

(七)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3〕50号)同时废止。

附件:松原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及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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