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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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

2016-11-01 11:22:14 · 职业动力网 · 534人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 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还贷压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是指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职工(借款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签订《台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从其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余额中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其贷款还贷账户,用于偿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月还贷本息的一种委托提取还贷业务。

第三条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管理工作及市直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办理工作,各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内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办理工作。

第四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按《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委托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委托人及所在单位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大于等于月缴存额的12倍及以上,留存的账户储存余额,除贷款结清或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时可使用外,不得以其他理由提取;

(二)委托人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且贷款地与借款人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相同;

(三)信用良好,贷款期间无连续2期或累计6期及以上逾期还款记录;

(四)申请时已正常还贷1个月(含)以上;

(五)委托人应为借款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且委托人不得超过4人。

第三章  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

第六条 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时,委托人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银行卡/折;

(三)委托人为借款人配偶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委托人为借款人父母、子女的,提供能证明关系的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申明具结保证书;

(四)偿还组合贷款的,还须提供由贷款银行出具的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借款编号证明。

第七条  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委托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填报《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审批表》,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二)公积金中心对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及账户储存情况和证明材料等进行即时审核,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答复委托人;

(三)经公积金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积金中心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 公积金中心于《协议书》生效次月起,将按月划转金额转账支付到借款人贷款还款账户。

第四章  提取额度和顺序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按委托人上月贷款还款情况确定当月提取额度,如委托人上月发生贷款逾期的,公积金中心将暂停委托按月提取划转。委托人正常还贷的,提取额度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委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可提取余额(可提取余额=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当前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大于上月还贷额的,按照上月还贷额提取;

(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可提取余额小于上月还贷额的,按照委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可提取余额提取。

第九条  提取顺序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确定借款人缴存账户为第一顺序提取方,配偶作为第二顺序提取方,父母或子女作为第三及第四顺序提取方。当第一顺序提取方缴存账户余额不足当月可提取额度时,公积金中心将自动转为第二顺序提取方缴存账户提取,以此类推。

第五章  按月冲还贷业务的变更

第十条  在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暂停委托按月提取划转:

(一)发生贷款逾期的;

(二)委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取余额不足的;

(三)还贷银行账户、个人公积金账号等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十一条  在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一)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存在虚假情形的;

(二)委托人申请终止并经公积金中心核准的;

(三)贷款本息已还清并且最后一期月还款金额已提取转账的;

(四)委托人公积金账户已办理封存或异地转出的;

(五)委托人一年内连续2次或者累计3次逾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六)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发生变化的;

(七)委托人发生其他使公积金中心无法正常履行委托协议情况的。

第十二条  按月提取还贷委托暂停或终止的,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委托人应实时查询了解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和还贷账户余额情况,贷款未还清且还贷账户内资金不足的,须主动及时在其用于还贷的账户内备足资金,继续通过原约定的还款指定账户履行正常还贷义务,若发生逾期仍按借款合同的逾期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在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委托人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一)委托人婚姻关系、约定的还款账户(卡或存折)、缴存单位以及委托人等变动,应在变动后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填报《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变更内容相关材料;

(二)委托人委托期间自愿提出终止委托,应到公积金中心填报《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变更申请表》并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终止手续。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借款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同一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手续时,应当同时到场申请委托,单方委托的,配偶方不得再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部分提前还贷和一次性提前还贷除外)。

在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有效期间,委托人不得再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部分提前还贷和一次性提前还贷除外)。

第十五条  委托人因第十一条等各种情况造成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终止的,再次符合条件的,须间隔12个月(含)以上,方可按规定重新申请委托。

第十六条  条件成熟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实行公转商贴息贷款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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