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个体工商户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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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个体工商户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2016-11-01 11:23:16 · 职业动力网 · 689人阅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管理。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自区域范围内承办上述人员(简称“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汇缴、转移、提取和贷款等业  务。

第四条  个人缴存者是营业执照持证人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1、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委托银行办理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卡/折);

2、携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和复印件。

个人缴存者为营业执照持证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则须在持证人已开户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可准予开户缴纳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1、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委托银行办理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卡/折);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营业执照持证人已开户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3、能证明与营业执照持证人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

4、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个人缴存者填报《台州市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签订《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后即时进行审核,确认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账号,为个人缴存者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本人申报,最高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最低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的两倍。个人缴存比例最低为5%,最高为12%。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个人缴存者的缴存基数每年准许调整一次。

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账户与贷款还款账户必须一致。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采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按月汇缴。每月15日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从个人缴存者银行结算账户中扣收。

个人缴存者银行结算账户如有变动,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

第七条  个人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每年结息一次。

第八条  个人缴存者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和转移手续。

个人缴存者欠缴住房公积金两期及以上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催收无效后可封存其账户,账户启封后,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账户启封后重新计算。

第九条  个人缴存者符合《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凭相关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户籍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缴存者终止缴存关系且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余额的,按照缴存地中心核准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户籍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外的个人缴存者终止缴存关系且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余额的,按照缴存地中心核准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次月起,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银行卡。

第十条  个人缴存者符合《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凭相关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借款合同》(以签订合同时的具体名称为准)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通过提前行使担保债权或其他方式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原《台州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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