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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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操作规程

2016-10-14 16:52:25 · 职业动力网 · 1166人阅读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个人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切实减轻借款职工的还款压力,改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生活质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是指已在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委托中心逐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直接抵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本息额(以下简称逐月提取还贷)的行为。逐月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不必再另用现金逐月还款。

第三条 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人为已办理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借款人及配偶)。

第四条 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办理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借款人或配偶)及所在单位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视同正常);

2、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超过12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额;

3、借款人信用良好,申请逐月还贷时没有逾期;

4、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必须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才能申请逐月提取还贷。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一年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不受正常还款12个月限制。

第五条 委托逐月提取还贷采用一次委托逐月抵还贷款本息的方式,即经中心审核批准后,由中心委托承办的银行从第二个月起,采用内部转账方式,每月从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其与当月应还款额相等的公积金用于偿还本人的贷款本息。直至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已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为止。

第六条 借款人按本规定办理逐月提取还贷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相关材料向中心提出书面委托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与配偶住房公积金不在同一个银行缴存的,应分次提出申请,首先申请一个人的公积金办理逐月提取还贷,直至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已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时,再申请另一人的公积金办理逐月提取还贷。

第八条 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申请自审核批准的次月起生效,如出现下列情况,中心可终止委托逐月提取还贷:

(1)申请人申请终止的;

(2)贷款本息已还清的;

(3)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的存储金额已小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4)借款人发生不良信用的;

(5)中心认为不宜继续适用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委托终止后,中心和承办银行对此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借款人应经常查询了解自己的账户存储情况,贷款仍未还清的,须主动及时在其用于还贷的账户中备足资金,继续通过受托银行正常还贷,若发生逾期仍按借款合同的逾期约定办理。当借款人再次达到逐月提取还贷条件时,可重新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手续。

第十条 申请人必须承认《徐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书及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作为《借款合同》的补充合同,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将其作为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协议。

第十一条 提取还贷期间若遇利率调整,受托贷款银行自行按新利率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申请人。

第十二条 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本人携带申请材料到中心领取《审批表》,到所在单位审核(审核内容:是否职工本人、是否符合提取条件、公积金存储余额是否正确),职工所在单位审核无误后,在《审批表》上加盖单位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到中心(缴存地营业部或管理部)提出申请。

2、中心提前还贷审核人员受理申请并审核相关材料(如申请材料与中心所掌握的材料不完全一致的,还应由提取还贷申请人更正或提供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在网上录入相关信息并签署审核意见;由审批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经复审同意提取还贷的,加盖业务审批专用章,申请人持《审批表》到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缴存银行核对单位预留印鉴,经确认无误后,办理划转手续。

3、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委托生效后,从审核批准后的第二个月起,每月由公积金缴存银行及受托贷款银行凭《审批表》、网上审批信息、银行所掌握的借款信息及提取还贷人缴存信息等,按规定进行扣抵还款操作,直至本次委托终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徐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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