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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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2016-10-14 16:49:31 · 职业动力网 · 610人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规范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个人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切实减轻借款职工的还款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已在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了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

第三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应坚持首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

第四条 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提取采取转账方式,受委托归集银行不得将款项转入住房贷款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第五条 借款人及其配偶可选择以下一种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方式。

(一)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本息。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采用提前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数额不得超过最后一次应还贷款本息总额。

第七条 采用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次还贷金额的最低限额为20000元,提取还贷金额可至百位,剩余的应保留为账户余额。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性还清住房贷款方式。

1、借款人已按借款合同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并申请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借款人已按借款合同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并经贷款银行批准,允许一次性还清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部分偿还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已办理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以房屋作为抵押的;

2、每次还贷最低限额为20000元,且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使用住房公积金部分偿还一次,提取还贷金额可至百位;

3、申请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1、贷款期限不变,减少每月还款额。2、每月还款额不变,自动缩短贷款期限。

第十一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部分公积金贷款,涉及缩短贷款期限的,仍执行原定贷款期限的利率。如遇贷款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原定贷款期限执行新利率。

第十二条 使用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1、委托承办贷款银行开具的还款信息;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使用配偶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二)一次性偿还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

1、借款合同;

2、抵押合同;

3、贷款银行开具的同意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证明;

4、借款人偿还贷款的存折或还款明细;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使用配偶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第十三条 使用住房公积金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委托承办贷款银行开具的还款信息;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使用配偶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签署《徐州市职工使用公积金提前归还贷款申请审批表(或贷款合同变更协议书)》作为《借款合同》的补充合同,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将其作为部分还贷的协议。

第十五条 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办理程序:

1、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中心领取《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到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单位审查无误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然后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审批。

2、中心提取还贷审核人员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表》、相关提取还贷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其中部分还贷的,借款人还需签署贷款合同变更协议书),在网上录入相关信息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借款人提取还贷相关资料,交提取还贷审批人员进行复审。

3、中心提取还贷审批人员对借款人提取还贷资料及相关信息进行复审,复审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加盖业务审批专用章,并通过扫描将相关材料存入微机留存,并将审批后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借款人,由借款人到受委托归集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4、受委托归集银行根据网上信息和审批后的《申请表》,核对单位预留财务印鉴,核对无误后将还贷资金划转至贷款银行账户,借款人持进账单回执联,到贷款银行办理还款结算手续,领取还款清单或办理贷款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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