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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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实施办法

2016-10-14 15:45:17 · 职业动力网 · 845人阅读

为进一步改善和服务民生,切实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社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9〕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盐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以下简称“市区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条市区统筹区域范围:市本级、亭湖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城城南新区。

第二条市区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预算、统一待遇、分级经办”的原则。

第三条市区统筹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统一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的支付制度。

第四条市区统筹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待遇支付、业务经办、业务流程和操作规则;建立统一的业务账、表、卡、册。规范登记征缴、个人账户、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稽核监督、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统一编制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及支出预、决算。

市本级及所辖区根据市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国家、省、市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职工收入水平,提出本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级预算。

第六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以及计发办法统一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市区统筹前,各区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对象、项目和标准要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规范和清理。

第七条市、区两级地税和人社部门共同负责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市、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参保登记、缴费基数审核、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清欠和稽核、社会化管理服务等事务。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

第八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批权限和审批行为,仍由市和区人社部门分别负责办理。

第九条区级按月将征收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缴入社会保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市财政按月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区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省级统筹调剂金由市按规定统一上解。

第十条201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实行当期统筹。收支发生缺口时,先动用市本级结余,仍有缺口的,按照各区结余存量占市区全部结余的比重逐步归集,平衡预算缺口。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存量用完后,积极争取省级补助,市本级及各区财政按基金支出占比安排相应的补助基金,平衡预算缺口。

区级应归集的存量基金及补助基金于预算年度6月底前归集至社会保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目标管理,市政府每年统一下达市本级及各区参保扩面、基金征缴等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予以考核奖励。市、区财政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宣传培训、信息系统运行等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盐都区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重点补助取消后,纳入市区统筹。大丰区按市委市政府相关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职工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照盐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办法,分步推进,2019年1月1日前实施到位。

第十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并负责具体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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