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调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首页 > 百科 > 珠海市调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珠海市调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2016-10-14 15:18:14 · 职业动力网 · 434人阅读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的老年生活,增强人民生活幸福感,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的通知》(珠府〔2005) 105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1) 81号)和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对我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的部分政策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个人缴费标准
   新农保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0元、60元、80元、100元和110元五个档次调整为60元、100元和120元三个档次。参保人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参保,个人可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保持不变。
   城居保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10元调整为120元。
   二、调整新农保集体补助政策
   原集体经济组织按个人缴费额的15%给予补助,调整为集体经济组织按不低于新农保最低个人缴费标准的15%给予补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按参保人选择的较高缴费标准的15%给予补助。
   三、调整政府补贴标准
   政府对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由原个人缴费额的50%调整为65%,
   新农保老年津贴由原每人每月165元提高至200元(含中央财政补助部分)。
   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由原每人每月165元提高至330元(含中央财政补助部分);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满15年的,计发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上述政策调整后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由市、区财政按原政策规定的比例分担。
   四、建立待遇调整机制
   新农保和城居保待遇调整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每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为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衔接,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为缴费申报过渡期,经济组织和参保人应在过渡期内按新政策规定变更缴费标准。
   六、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转载须知:为了各类职场、就业、考公和考证资讯的普及与分享,职业动力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相关推荐

文章热榜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