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市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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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2016-10-14 15:46:47 · 职业动力网 · 814人阅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11〕144号),结合我市市区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特制定市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盐城率先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目标,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负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市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到2011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亭湖区、盐都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有条件人员多缴,多缴多得。市根据国家、省要求以及经济发展、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省财政(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城南新区管委会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30元,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的群体,区级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市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可加发1%。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地方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市根据国家和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原地方政策规定养老金的55周岁至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单独计息,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公布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实行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基金的筹集、存储、上解、发放等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经办管理服务
各地要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整合现有资源,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统一的经办机构负责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相关制度衔接
积极创造条件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组织实施
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市、区成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市、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及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十二、附则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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