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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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

2024-07-12 11:31:48 ·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224人阅读

提取条件

1.职工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长江中游城市群、户籍地、工作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2.与上次提取时间(非销户类提取)需间隔十二个月;

3.同一套房屋所有权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额度为账户余额保留100元以上(百元位取整);

4.公积金未欠缴1个月及以上;

5.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6.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法院冻结;

7.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8.未被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纳入黑名单;

9.职工与他人(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有产权住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0.直系亲属间的住房产权交易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核验要件

1.国土资源、住建、农村农业局等部门批准或颁发的《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等;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施工合同、施工预算表;

3.购买主要建筑材料的增值税发票;

4. 提取人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和一类银行卡。

提取时限

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1次,自《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起12个月以内提取。

办理流程

柜面办理

1.提取人本人到中心服务大厅申请办理;

2.中心工作人员勘查核实。

网上办理

1.向中心手机公积金APP、手机公积金PC端、湖北政务服务网等服务渠道申请办理;

2.中心工作人员勘查核实。

温馨提示

1.一类银行卡是指可以存取现金、转账,并不受额度限制的借记卡。

2.长江中游城市群包括武汉、长沙、合肥、南昌、黄石、岳阳、九江、黄冈、株洲、抚州、咸宁、湘潭、宜春、宜昌、荆州、孝感、鄂州、天门、仙桃、潜江等20个长江中游城市。

3.非销户类提取是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本市租房提取、偿还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提取、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提取、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等业务在内的住房消费类提取。

4.公积金中心经职工授权,通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方式可查证职工提取业务申请信息的,无需职工提供相关材料;无法查证的,职工应对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承诺并由公积金中心记录承诺内容。

5.提取人对所填写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若有虚假不实等违规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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