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病保险报销政策最新总结(职工大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的有力举措。今天社保100网总结了宁波大病保险报销政策最新,一起看看吧!
宁波大病保险参保条件
大病保险的参保对象是宁波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上述两类参保人员在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时参加大病保险,不需办理额外的参保手续。
宁波大病保险缴费标准
①职工大病保险
每月大病保险的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0.5%,其中缴费基数是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且最高不超过上年全省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上年全省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②居民大病保险
无需单独缴纳大病保险费用,大病保险资金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宁波大病保险报销待遇
①职工大病保险
一个年度内(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因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自付的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职工大病保险;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等的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纳入职工大病保险。
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至2万元,报销比例80%;2万元至50万元,报销比例90%。特殊药品医疗费用:2万元至50万元,报销比例70%。
②居民大病保险
一个年度内(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因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自付的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等的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
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合规医疗费用:2万元至50万元,报销比例70%。特殊药品医疗费用:2万元至50万元,报销比例70%。
注:因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包括乙类药品和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及材料个人先自付部分;住院起付线部分;住院起付线以上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和门诊特殊病种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
宁波大病保险结算流程
参保人员在宁波大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宁波大市外已经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可“一站式”结算,即扫医保电子凭证或者刷社会保障卡,可同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无需再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参保人员如因病转外地就医、长住外地定点就医、本地急诊等原因,在定点医疗机构未能直接结算而由个人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可以在结算票据出具的12个月内,按规定到本市就近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或通过“浙里办”小程序或APP申请零星报销。大病保险特殊药品中暂时还不能实现直接结算的药品费用,也可以在结算票据出具的12个月内,按规定到本市就近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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