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管辖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
第三条 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负责检查、指导管辖区域内的归集管理工作;分中心和各管理局,按照中心授权,承办管辖区域内各项具体归集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
第二章 开户登记
第六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携带单位公章,持下列材料,到中心归集科(管理局)办理开户登记业务审核。
(一)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二)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及职工工资表;
(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保明细;
(五)归集科业务人员在对单位建户人数、缴存基数、比例等核对无误后,加盖归集专用章,通知受委托银行受理开户登记业务。
(六)单位和职工原则上应建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心及管理局经办人员要按照单位性质进行录入开户。
第三章 缴存
第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存入专户内,由中心经办人员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第八条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九条 新参加工作职工从第二个月开始缴存;新调入的职工从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月缴存额均为职工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四章 查询、变更
第十条 查询单位缴存信息,经办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到分中心、管理局或各受委托银行查询。
第十一条 查询职工个人信息可通过柜台、电话、及网络等方式查询。
(一)柜台查询: 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分中心、管理局窗口或受委托银行查询。
(二)电话查询 :可拨打2280506、13943838501、全国咨询12329.
(三)网络查询。
第十二条 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有异议,可到中心业务窗口对账;职工对个人缴存有异议的,单位、中心、受委托银行三方对账。
第十三条 单位、职工个人对账后出现的一般问题,由中心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单位名称、地址、性质、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20日内由经办人持《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归集科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录入错误的,职工应持本人身份证及单位出具介绍信,到中心业务窗口办理;职工姓名变更的,职工应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分中心、管理局或中心业务窗口办理。
第五章 基数调整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严格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
工资总额如下: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七条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必须每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工作由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完成。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九条 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经办人持上一年度职工月工资表到中心及县管理局审核备案。
第六章 比例调整
第二十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不低于各8%,原则上不高于12%。单位、个人缴存比例原则上应一致。
第二十一条 缴存比例调整的单位,经办人持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到中心归集科(各县管理局)审批后办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营亏损一年以上或职工工资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
(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决议。
(三)单位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四)职工工资表。
第七章 转移
第二十三条 在中心(各县管理局)管辖区域内调动的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由单位经办人或本人到分中心及管理局办理转移手续。调往市外的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并提供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转入接收函或个人开户证明,由单位经办人或本人到分中心及管理局办理转移手续。
第八章 补缴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补缴住房公积金;
(一)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未按规定时限缴存的;
(二)未按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
(三)未按实际在职职工人数缴存的;
(四)其他情况需要补缴的。
第九章 缓缴、停缴
第二十五条 企业经营亏损,职工工资发放困难的单位,可申请延时缴存。
第二十六条 申请延时缴存的单位,应提供延时申请及单位财务年度决算报告,由中心归集科(各县管理局)受理并提出初步意见,由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对延时缴存的单位备案,做为将来补缴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经中心批准的延时缴存的单位,视为正常缴存。
第二十八条 经审核企业亏损,连续六个月以上欠发职工工资或被法院查封银行账户的单位可缓缴。
第二十九条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
(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材料;
(三)单位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四)被法院封存银行账户的须同时提供法院封存银行账户的证明。
第三十条 单位缓缴期限原则上为一年。缓缴期满后,单位仍不能正常缴存的,持证明材料到中心(各县管理局)办理延期缓缴。
第三十一条 单位经济效益好转,职工工资发放高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须在发放工资15日内恢复正常缴存,并于30内补缴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改制进入破产程序、停发职工工资的单位,可办理停缴。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停缴住房公积金申请;
(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
(三)进入破产程序证明或改制证明;
(四)单位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第十章 封存、销户
第三十三条 撤销 、解散、破产的单位,持法院判(裁)决书或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证明,可申请办理单位账户封存。
第三十四条 单位未主动办理账户封存超过3个月的,中心有权对单位做账户封存。
第三十五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退休、死亡的职工,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退休证明、死亡证明到分中心及县管理局审核后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第三十六条 单位账户和职工账户余额为零的,单位应30内持账户销户申请报告、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表》,到中心及县管理局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中心有权做销户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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