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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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2016-11-25 15:26:31 · 职业动力网 · 368人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锦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私产房等。
2、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3、翻建。是指对原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4、大修。是指原住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五)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六)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 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破产,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统一管理后,满一定时间(暂定一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八) 职工本人、配偶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四条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以每年6月30日账面余额为基准额。即规定文书签发日期为当年6月30日前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截止至上年度的6月30日;签发日期为当年6月30日以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截止到当年的6月30日。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六)、(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注销个人账户;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二)、(三)、(四)、(五)、(七)情形的,应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结清利息。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其购买房屋的实际价格。
(一)房改自住住房,不超过购置公房出资额度。
(二)动迁安置自住住房,不超过个人出资额度。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其发生的实际费用。

第四章  提取要件

第七条 住房消费提取公积金。
(一) 商品房、交易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委托代建房,须提供市、县(市)房屋产权部门发放的产权证书(即房照)原件及复印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二) 房改房,须提供市、县(市)房屋产权部门发放的产权证书(即房照)原件及复印件;公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三) 动迁安置房,须提供市、县(市)房屋产权部门发放的产权证书(即房照)原件及复印件;动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全额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四) 旧房新办照,须提供市、县(市)房屋产权部门发放的产权证书(即房照)原件及复印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房款结算发票复印件;维修基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住房批准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五) 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持市、县(市)级规划、土地等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建造、翻建后市(县)产权管理部门重新发放的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持市、县(市)、区级房管部门批准的大修鉴定证明及复印件。
(七) 由银行取得按揭贷款房的,在贷款还清,房照解押后,须提供房照原件及复印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提供的贷款还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伤残证(1—4级)或市、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提供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证明文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因工作关系调离本市的,须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或商调函、调令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到境外定居的,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已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按期还本付息的职工,当职工一次性提前还清住房贷款时,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不超过应还贷款本息的余额,并出具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部门的提前全部还款结算单。
第十三条 单位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破产、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统一为这部分职工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这部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集中封存管理,并出具《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存款凭证》,转交职工个人保管。待重新就业后,公积金将转入新单位管理。转入集中封存户一定时间(暂定一年)后,仍未重新参加工作的,可凭《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存款凭证》及职工个人身份证提取。但有下列情形的,不必集中封存,可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一) 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转入《集中封存户》,且在原单位账户内封存满一年(暂定)、账面余额低于200元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由单位统一提取。
(二) 职工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凭司法部门开具的判决书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职工本人、配偶因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须提供单位、街道等相关部门证明材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内的一定额度的存储余额。
符合以上条件规定的,在提取过程中均须提供职工本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代为办理。
第十六条 职工应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集中封存满一年的除外)。
第十七条 单位初审后开具“锦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一式四份,并加盖预留印鉴,由经办人员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准予提取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打印现金支票,单位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凭现金支票到指定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职工个人、缴存单位有弄虚作假、套取冒领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成缴存单位对提取部分进行追缴,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以套取公积金为目的,房屋产权在半年内变更两次以上的(含两次),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个人公积金账户金额提取三次以上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城镇在职职工在农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有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应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本息(包括异地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  持民事判决书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根据《条例》规定的原则,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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