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首页 > 百科 > 七台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七台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2016-11-16 16:15:59 · 职业动力网 · 557人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市、县(区)、乡镇三级人民政府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列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的组织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第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市对县(区)、县(区)对乡镇(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社区)协管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党委和政府组成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与管理

第六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需携带近期免冠一寸照片、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社区)协管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留存指纹确认。

第七条村(社区)协管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社区)公章,并将《参保登记表》、照片、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也可到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持上述材料直接办理参保手续。相关材料不齐全的,受理经办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

第八条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在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登记表》、照片、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市(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九条市(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并建立电子档案和指纹认证系统。

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委会(社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村(社区)协管员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登记表》上报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也可到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登记表》上报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将信息及时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社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登记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跨市、县(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接收地市、县(区)级以上经办机构接收函;

4.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参保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二条村(社区)协管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注销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经办机构。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初审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基金构成与缴费标准

第十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按年度自选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经济组织、慈善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中央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70元,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今后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2.地方财政补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员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300元补贴5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60元;年缴费500元及以上补贴7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60%,县(区)财政补助40%。

对1—2级有证重度残疾人,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区(县)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50%,金额为50元。

第四章保险费收缴

第十四条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卡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省统一指定的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参保人员和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卡》。

已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卡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省统一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险费按年缴纳。保险费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1月末,缴费时间暂定为每年的1月1日至11月30日。参保人员应于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卡。

第十五条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卡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经办银行(市、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提示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社区)协管员,村(社区)协管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信息系统自动清除应缴费信息,待其重新续缴后,接续记录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按规定时限向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提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以下简称集体补助明细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将《集体补助明细表》录入信息系统,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集体补助明细表》上报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集体补助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七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时,45周岁以上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费申请表》,并由村(社区)协管员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到乡镇(街道)经办机构。

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补缴资格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卡。

第五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并定期将个人账户情况通报给参保人员。

第二十条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没有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它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出国定居,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积累额全部退还给参保人。

第六章待遇支付

第二十三条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

(二)累计缴费满15年;

(三)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四)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人员年龄的认定,以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记载一致的出生年月为准;如果不一致的,以最早的户籍记录为准。

第二十四条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二十五条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一)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按月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通知单》,交村(社区)协管员通知参保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参保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和一寸照片2张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待遇申请表),由村(社区)协管员审查,报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初审。

(二)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审核后,负责将参保人员的《待遇申请表》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在参保人到龄当月10日前交到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三)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申领养老金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次月,在指定的银行为其开设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在每月2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2.对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且选择一次性补缴的人员,待其缴足保险费的次月,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指定的银行为其开设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在每月2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3.对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经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将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本息,通过银行一次性退还给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一)养老金的计算。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月养老金领取标准为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

其中,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7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二)养老金的发放。

1.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就近、安全的原则,于次月25日前将养老金委托银行发放到个人养老金领取卡中。市、县(区)、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定期组织开展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领取养老金人员应按时参加资格认证;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养老金暂停发放。

2.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在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超过领取年龄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达到养老年龄时的有关政策计发养老金,对自养老年龄至延期办理申领手续期间的养老金,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因延误的由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补发,属于申报单位原因延误的由申报单位补发,属于个人原因延误的不补发。

第二十八条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月12日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退保、转移等情况,制定本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15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以及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保险费要以货币形式缴纳。

第二十九条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用于基金收支存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险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平调或侵占。

第三十条基金监督。市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与衔接

第三十一条保险关系的转移。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三十二条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启动时,原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开始享受政府补贴。其他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与其他保险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制度的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实施中,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七台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施行。

转载须知:为了各类职场、就业、考公和考证资讯的普及与分享,职业动力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相关推荐

文章热榜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