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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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2016-11-16 16:00:50 · 职业动力网 · 625人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医疗救助行为,及时有效保障救助对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救助,是指政府通过现金救助方式,帮助困难居民缓解医疗压力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  实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相互衔接配合,共同抓好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正、高效便捷、城乡统筹、标准一致,先保险支付,再医疗救助。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为持有当地户口的下列困难人员:

(一)特困供养人员;

(二)低保对象;

(三)医疗费用支出巨大,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人员。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一)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的;

(二)因打架斗殴、吸毒、酗酒、赌博等发生医疗费用的;

(三)因整容矫形、镶牙配镜、安装假肢、保健等发生医疗费用的;

(四)发生医疗费用后的下个年度4月底前仍未申请救助的;

(五)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七条  医疗救助以资助参保和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

(一)资助参保

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度资助其他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标准由县(区)民政商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门诊救助

1.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给予门诊救助。门诊救助须是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定点药房实行就医购药,在控制总额内予以救助,其标准为:城市低保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500/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300/年。

2.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因治疗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三)住院救助

1.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费用,按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2.其他低保对象住院治疗费用,根据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按70%的比例救助,一个年度对同一个人医疗救助封顶线为10万元。

3.低收入家庭人员住院治疗费用,根据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按超额累进比例救助:2万元(含)至5万元按30%救助,5万元及以上按40%救助,一个年度对同一个人医疗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第八条  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实属无钱入院治疗或无钱住院持续治疗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0.2—0.3万元的医前、医中救助,住院治疗结束后,在医疗救助费用中扣减。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九条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费用,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实行一站式同步结算。

第十条  不能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由救助对象本人或近亲属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进行初审,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镇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政策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不予救助通知书和材料委托乡镇(街道)送达申请人。申请所需材料为:

1.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单位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医疗机构费用、结算票据和住院费用结算表;

3.医疗保险报销凭证、商业保险支付费用凭证、单位报销凭证和社会资助凭据;

4.相关困难证件或乡镇(街道)出具的初审意见;

5.救助对象银行账户和账号。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收到医疗救助申请20日内初审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材料30日内办结。

第五章  资金筹集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医疗救助基金,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

(一)市财政依据上年末全市总人口数,按不低于3/人标准预算医疗救助资金,县(区)财政每年根据本地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年终根据全年医疗救助实际需求予以调整,年初预算应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大预算投入;

(二)中央、省财政补助收入;

(三)留归本级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20%安排医疗救助资金;

(四)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社会各界捐赠资金;

(六)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医疗救助基金由社保基金专户直接划拨到医疗救助支出账户,由民政部门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的衔接协调、配合和指导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公开医疗救助政策,建立举报箱和设置投诉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信访,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编造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医疗救助资金,除责令立即纠正、限期收回补助资金外,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巴中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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