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2016-11-16 14:0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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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和《四川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川府发(2011)30号)精神,结合绵阳实际,制定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统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部署,在全市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着力提高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构建和谐绵阳,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先期实行县级统筹管理,随着保障范围的扩大,逐步提升至市级统筹管理。
三、参保范围
本市户籍人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参保登记
参保人员按户籍所在地进行参保登记。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不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应持本人户口薄、有效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村(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户籍管理单位审核其户籍、年龄等相关资料后以家庭为单位填写参保登记表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乡(镇、街道办)劳动保障中心将相关参保登记表册、资料报送县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由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建档立卡。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建立工作台账,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进入全省信息库。
五、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在一个年度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缴纳,多缴多得。今后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一是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现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二是对每年按时缴费的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40元;依此类推,每提高一档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增加5元,但最高补贴为70元。省级财政按政府补贴总量的50%安排补助经费,具体根据各县市区的人数、财力、民族、扩权等因素分档次予以补助,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制度实施时,距离领取基础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两年内补缴的,给予相应的政府补贴;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给予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按年结算,参保人逾期缴费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六、个人账户建立和管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的城乡居民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其它来源缴费总额及其利息;
(三)地方政府补贴总额及其利息;
(四)其他收入及其利息。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利率根据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或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后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有权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及组成
(一)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1、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参保的城乡居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待遇组成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中央和省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对于缴费超过15年以上的城乡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对缴费超过15年以上部分,每增加一年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对缴费超过30年以上部分,每增加一年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月再增加1元。计算公式为:月基础养老金=55元+(n-15)×1元+(m-30)×2元(其中n、m为缴费年限,15≤n≤30,m≥30)。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计算公式为: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八、经办管理服务
按照省上要求,全省在社会保障系统(金保工程)的总体规划和技术构架下,建立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各地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推行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各地要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基础上,理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实经办力量,提高工作效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九、转移和接续
(一)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并终止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且转入地已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但转入地未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在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封存。
(三)参保人员因自然灾害和其他特殊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经申请允许缓缴保险费。有能力缴费后继续缴费的,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间断期间可以按补缴时的标准补缴,但补缴保险费不享受财政补贴。参保人员在监禁、劳动改造或者教养期间停缴保险费,解除回原籍后原保险关系可以恢复,允许继续参保缴费,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参保人员判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的,暂停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五)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从期满后的次月起按现行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六)参保人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依《兵役法》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等情形的,其个人账户作封存处理并不间断计息或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保人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其它养老保险待遇后,其封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政府补贴部分除外)经本人申请,予以一次性退还。
十、相关制度衔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实行待遇叠加;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建立相应资料档案,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低保、五保对象的缴费提供资助。已经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的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对于缴费困难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已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优抚待遇标准不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市实际贯彻落实。
十一、其他优惠政策
重度残疾人(以第二代残疾证为准,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各县市区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全部代其缴纳。
十二、养老金调整
市政府按照国家、省政府统一规定,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十三、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县市区人社、财政、审计、监察、民政等部门与城乡居民代表组成,负责对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基金预算决算的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分账核算,各县市区要按照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设置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要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发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十四、法律责任
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及时到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它手段冒领养老金的,由经办机构追回其冒领的金额,对情节严重的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流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流失的基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附则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出台,按规定调整本实施办法相关内容。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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