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管理制度,提高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生育保险基金保障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省关于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在我市建立制度法制化、工作标准规范化、业务管理统一化,抗风险能力强的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
二、总体目标
实行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业务管理达到“五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管理。
三、统筹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
四、基金征缴、支付与账户设置
(一)基金征缴
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生育保险基金由经办机构负责征缴,使用陕西省统一印制的《陕西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票据由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向市财政部门申领。驻渭南城区的中、省、市属用人单位在市工伤和生育保险处缴纳生育保险费;驻各县(市、区)的所有用人单位在所在县(市、区)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驻渭南城区中、省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单位名称冠临渭区字头的)到临渭区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征缴费率:行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费缴费考核机制,采用费率浮动手段,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参保,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作为该单位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该单位的缴费基数。
基金缴纳:参保单位于每月5日前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和交款手续,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直接划入市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缴款票据登记基金收入账,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基金收入户上的基金全部转入市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行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缴生育保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由用人单位按月(季、半年、1年等)缴纳,也可由同级财政按年初预算代扣代缴到财政专户,经办机构再办理参保手续。
(二)基金支付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每月20日前上报本县(市、区)当月的支出明细表(报销明细),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市人社行政部门核定后报市财政部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当月需支付的基金拨入市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于次月5日前下拨到各县(市、区)经办机构生育保险支出户。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区)的待遇审核资料进行检查。
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对县(市、区)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管理,各县(市、区)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原则上用于本县(市、区)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实行待遇支付调剂金与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相挂钩,完成当年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的县(市、区),基金收不敷出的,由市上予以调剂解决;未完成当年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的,基金不够支付的,暂由县(市、区)财政垫付,以后从基金中归还。
参保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项目有:生育津贴(机关及参管单位除外)、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男职工生育补贴等费用,具体标准按照《渭南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执行。
(三)帐户设置
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由市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级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县(市、区)级经办机构设立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
五、基金移交
从2014年1月1日起,实现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基金移交工作由市、县两级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牵头,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审计、财政部门积极配合。
(一)2013年11月10日前,各县(市、区)社会保障部门将辖区内用人单位参保情况、历年基金征缴支付情况和基金结余情况进行分类整理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县两级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
(二)由市审计局组织对市、县两级生育保险基金截止2013年10月底的收支及结余情况进行审计,在11月25前形成审计报告,作为基金移交依据。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形成基金移交报告,同时报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12月10日前,由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组成移交小组,逐县(市、区)进行核对、移交。
将县(市、区)财政专户存放的生育保险基金直接上解到市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在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存放的生育保险基金分别上解到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各县(市、区)不再设立生育保险财政专户和收入户。
(四)各县(市、区)务必在2013年12月30日前完成基金上解移交工作。
在基金上解移交的同时,各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将辖区内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上报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业务数据信息上传市社会保险数据中心。
基金上解移交中,各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要确保基金安全、确保征缴支付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确保参保职工的待遇不因市级统筹工作受影响。
六、信息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生育保险信息系统,并负责日常的管理和维护工作,通过统一的业务经办信息系统实现经办手段的信息化。经办软件的开发、网络维护、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相关设施的配备等费用由市财政解决。
七、定点资格及协议管理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定点机构实行年度考核管理。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八、市县两级政府和工作部门职责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两级政府分别负责本级生育保险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细化部门工作责任,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并及时足额移交;要加大基金征收,确保经费支持,充实行政管理和经办工作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应配备1-2名生育保险经办专职人员。市、县两级人社部门具体负责生育保险工作,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育保险工作负责。市、县两级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保证工作目标如期完成。实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是惠及民利、关乎民生的重要举措,能够有效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能力和待遇支付水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市级统筹各项工作,加强配合,及时研究实行市级统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市级统筹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二)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做好对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支运行情况的核查,做好生育保险基金欠费和结余的核定,制定基金上解下拨的管理办法。着眼于长远,抓紧研究制定建立生育保险基金风险预警机制,确保我市生育保险制度的平稳持续运行。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测算,纳入年度预算,做好基金筹措。
(三)加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生育保险经办队伍和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据此方案拟定相关实施细则,市经办机构拟定统一的经办规程,上述两文件与此方案一并执行。
转载须知:为了各类职场、就业、考公和考证资讯的普及与分享,职业动力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