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调整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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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调整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2016-11-04 15:08:57 · 职业动力网 · 747人阅读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做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单位缴费比例及个人帐户划入比例

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上年工资总额的10%下调到8%。其中,下调的1个百分点纳入补充医疗保险,使补充医疗保险缴费率由1%提高到2%。

将参保人员中在职职工各年龄段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分别降低0.6个百分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入比例不变。

二、调整缴费基数限额

将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最低和最高限额,统一调整为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300%。

三、调整个人自负段标准

将现行政策规定的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额的3%、退休人员按上年养老金(或退休工资)的1.5%计算的自负段标准,调整为在职职工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退休人员按1%取百位整数设定。2013年在职职工自负段标准为800元,退休人员为400元,原自负段计算标准在职职工不足800元、退休人员不足400元的,仍按原标准执行。今后,个人自负段标准将随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适时调整。

四、调整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检查治疗项目的自付比例

将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自付比例,由12%调整为10%。

五、扩大补充医疗保险补助范围

将流感疫苗、肺炎疫苗等二类疫苗纳入补充医疗保险补助范围。

六、调整后政策的执行时间

上述调整后的政策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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