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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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2016-11-01 11:15:51 · 职业动力网 · 456人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审核属实的,也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非本市户籍或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调离本市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一年的。

第五条  以第三条第(二)、(三)、(四)、(七)项和第四条第(一)、(二)、(五)项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先办理封存手续。

以上第三条和第四条所列的提取条件中,除第三条第(五)项外,如职工本人及配偶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应在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基础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的银行储蓄卡(折);

(三)申请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四)申请人为职工父母或子女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申明具结保证书);

(五)申请人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提供单位审批盖章的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如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第七条  根据不同的提取用途等,申请人还应分别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提供经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税务发票;

2、购买现房或二手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证或契税发票、国税增值税购房发票;

3、购买拆迁安置期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或商品房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购买拆迁安置现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证或契税发票、国税增值税购房发票;

4、新建自住住房,住房在城镇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工程造价预算书;住房在农村的,提供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呈报表和工程造价预算书;

5、大修自住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通知书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修审批表、工程造价预算书;

6、同一套自住住房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多次交易,原则上只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如不同的购房职工再次申请提取,应提供本人(配偶)户口迁入证明或本人(配偶)累计缴纳3个月及以上该房屋水、电、燃气中任何一项凭证原件,或者在办理过户6个月后申请提取。

(二)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根据不同的还贷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契证)、上一还款年度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贷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如该笔贷款已办理过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仅须提供上一还款年度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和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贷款人个人信用报告;

(2)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上一还款年度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

(3)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上一还款年度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借款合同;

(4)偿还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上一还款年度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借款合同。

2、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变更确认书;

(2)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凭证、借款合同;

(3)偿还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部分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相关凭证、借款合同。

3、一次性提前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

(1)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契证)、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凭证和结清证明;

(2)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变更确认书;

(3)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还款凭证和结清证明、借款合同;

(4)偿还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凭证和结清证明、借款合同。

4、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银行卡/折;

(2)偿还组合贷款的,除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银行卡/折外,还应提供由银行出具的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借款编号证明。

5、借款人不在本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出具借款人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证明原件。如借款人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还应提供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证明;

(三)离休、退休的,提供退(离)休证或退(离)休批文;

(四)非本市户籍或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文件、户口本或居住证;

(五)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一年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文件;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有关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七)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八)调离本市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单位调令和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证明;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有关法律文书、遗产公证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十)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由民政部门实时核定印发的低保证明;

(十一)因破产、解散、撤销等实行托管管理的单位,由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

第四章  提取额度和时效

第八条  职工依照第三条第(一)、(五)项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尚不足的,可按照顺序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依照第三条第(二)、(三)、(四)、(七)项和第四条第(一)、(二)、(五)项,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款,且申请提取金额与申请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总房价。

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并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职工及配偶须各留存不少于6个月的缴存余额。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且未结清的职工及配偶,须各留存不少于6个月的缴存余额。

以上留存的缴存余额,除贷款结清或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时可使用之外,不得以其他理由提取。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的截止时间: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截至和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所载明日期的12个月内;

(二)购买现房和二手房:截至契证所载明日期的12个月内;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截至购房合同或契证所载明日期的12个月内;

(四)购买集资房:截至房改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或契证所载明日期的12个月内;

(五)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截至拆迁安置协议或契证或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的12个月内;

(六)新建自住住房:截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发证后的12个月内;

(七)大修自住住房:截至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通知书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大修的审批表所载明日期的12个月内。

第十一条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在上一个还款年限内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及以上逾期还贷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借款人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间必须在还贷满12个月后,一般为借款人首次还贷月份的对应月,如超过对应月的,最长可往后顺延3个月。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一还款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的总额。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和公转商贴息贷款)且未结清、并有因购建自住住房获得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的职工,只允许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上一还款年度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和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有一套以上因购建自住住房获得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的职工,只允许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上一还款年度实际支付的其中一套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提取时间在本次部分还贷后1个月内,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本次还贷本息的总额;

(三)借款人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申请提取时间在还清贷款本息后1个月内,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总额;

(四)已签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的,申请人每月提取转账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上月实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含组合贷款),并且不得再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除外)。

第十二条  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和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按照另行制订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提取

第十五条  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提取,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条件办理。

第六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六条  职工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一)职工本人或委托办理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和转账手续。

第七章  办结时间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当即确认,并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时办理;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章  罚则

第十八条  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处罚:

(一)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存储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同时取消该名职工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同时取消该名职工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公积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原《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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