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首页 > 百科 > 景德镇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景德镇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2016-10-24 16:46:11 · 职业动力网 · 735人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抗风险能力,确保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所指统筹地区包括景德镇市本级、乐平市、浮梁县、珠山区、昌江区、市高新区、市陶瓷工业园区。

第三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两级调剂的原则 ,在我市范围内实行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统一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管理流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主管全市和县(市、区)的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发放和管理事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支付

第五条 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要分别与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的基数相统一,实行一年一定。缴费比例按《失业保险条例》执行。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建立参保单位台账、健全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缴费记录。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人保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增加的费用支出,原则上按原有经费渠道列支。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增加的开支,在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中统筹安排,其他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增加的开支在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解决。

第七条 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前,市本级、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计确认后,作为市级统筹基金,仍然留在市本级、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账户,用于处理市级统筹前失业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和弥补当地收支缺口。

第八条 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由市本级和县(市、区)分级征收。每年初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实际情况,结合省、市下达的征收、扩面、清欠等目标任务编制计划,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将征缴计划下达到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执行,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当年的失业保险征收、清欠目标任务,积极组织征收、清欠。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征缴额的40%按季上解至“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统筹基金”(30%为市级调剂金,10%由设区市统一上缴省级调剂金),剩余部分作为结余基金按时划入各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江西省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市级统筹后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所属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办理。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的申报,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级统筹后基金收支缺口的弥补。

(一)实行缺口调剂与完成失业保险目标任务相挂钩的调剂机制,不出现支付缺口的不予调剂。

(二)市本级、县(市、区)没有完成当年基金征收任务而出现的收支缺口,相应的由市本级、县(市、区)政府承担。

(三)市本级、县(市、区)在完成本单位当年失业保险费征收任务后产生的收支缺口,首先由该市本级、县(市、区)留存的结余基金支付;留存的结余基金支付完毕后,仍有收支缺口的,由出现缺口的市本级、县(市、区)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调剂,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该市本级、县(市、区)历年累计上缴的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中调剂;该市本级、县(市、区)历年累计上缴的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全部返还后还有缺口的,由市向省申请调剂,省从该市本级、县(市、区)历年累计上缴的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给予调剂;该市本级、县(市、区)历年累计上缴的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全部返还后仍有缺口的,缺口部分则由省级调剂金和市级调剂金按照2:8的比例分担。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统一会计核算办法。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统一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编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按规定上报省级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的力度。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定期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检查,并随时抽查和监控,受理群众举报,加强对案件查处的指导和督办。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失业保险的审计稽核工作,市级经办机构负责检查指导县(市、区)的审计稽核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失业保险信息网络化建设,实现资源网上共享,全面提升信息网络化管理水平,逐步做到“数据集中管理、统一指标、分级负责;网络安全、畅通、高效;应用软件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操作规范”。

第十七条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 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体制不变,经费供给渠道不变;同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失业保险业务工作发展的要求,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工作经费和设施、设备等专项业务支出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市本级、县(市、区)失业保险费征收、扩面、清欠等目标任务纳入同级政府目标管理。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 实行市级统筹前失业保险的遗留问题,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研究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问题,按《失业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景德镇市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0日起实施。如上级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转载须知:为了各类职场、就业、考公和考证资讯的普及与分享,职业动力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相关推荐

文章热榜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