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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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2016-10-14 17:03:33 · 职业动力网 · 1046人阅读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提高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确保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5〕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按照桂政发〔2005〕12号文件要求,全市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市级统一管理和使用全市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基本原则: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强化责任,确保征缴;整体推进,分段实施。

二、实施办法

(一)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预决算管理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结合当年基金收支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本县年度基金预算,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本级基金预算和全市基金预算的汇总,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年度终了时,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编制年度基金决算,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本级基金决算和全市基金决算的汇总,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二)市级统一管理和使用全市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依法征收的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县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于次月5日前一次性划入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县级上解的基金后,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2.全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20日前将次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含发放名册)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后,及时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基金。市财政部门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用款计划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从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拨付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

3.为了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始终留足可支付1个月的基本养老金的资金作为周转金。县级使用时须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用后及时补足。

4.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2005年10月31日前,将历年滚存结余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先审计后移交的原则,全部划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包括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有价证券等)转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三)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流程。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社保业务经办流程的规定,在每月5日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月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收支情况统计报表。要加快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系统,实现自治区、市、县三级计算机网络联网。各级政府要适当安排对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专项经费投入,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根据自治区关于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县人民政府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双重领导和管理的规定,制定我市双重领导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三、目标考核及激励机制

为保证实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平稳运转,市政府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绩效与补助挂钩制度。

(一)各县(区)政府是本辖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的责任主体。市政府每年向各县(区)政府下达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并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年终进行考核。

(二)对完成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的县,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控制数内的基金缺口,市里给予全额补助;超出控制数10%以内的基金缺口部分,市里补助60%,县承担40%;超出控制数10%以外的基金缺口部分,全部由县政府自行解决。

对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县,在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控制数内的基金缺口,市政府补助50%,县级承担50%;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超出控制数的基金缺口,全部由县政府自行负担。

以上应由县政府负担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年度财政决算予以扣回。

(三)各县(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完成或超额完成每年市政府下达的扩面征缴任务。市政府将各县(区)完成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任务情况列入对县(区)政府的政绩考核内容。凡是完成了当年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任务,当年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基金缺口数内的县,由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并通报表扬,对没有完成当年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县,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主管领导当年不能评优。同时,各县要结合本县实际,制订相应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激励机制,调动社保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任务的完成。

(四)实行市级统筹以后,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工资及业务经费,仍由各县政府负责并列入县财政预算,其所需业务经费要随业务工作量的增大而逐年增加。

四、退休审核与审批

(一)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审批企业职工退休权限不变。

(二)严格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依法办理职工退休核准和审批工作,坚决制止违反规定审批提前退休的行为。对不符合政策参保和办理退休的,不能纳入市级统筹范围。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基金监督与管理

(一)各县在市级统筹之前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债权、债务由同级政府负责处理;对挤占挪用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县必须采取措施,制订分期归还计划,在2007年底前全部收回并缴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做好基金预测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预测工作,发现有基金缺口要及时提出合理有效的筹资预案,为市、县财政合理调度资金、调整支出结构和市级调剂金使用提供可靠依据。

(三)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要严格财经纪律,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专项审计,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六、建立机构,加强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关系到广大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县政府,市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市、县要成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领导小组,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成立工作小组。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二)市级要加强对县级工作的指导。建立市、县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工作例会。建立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督查考核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会代训,提高素质和服务质量。

七、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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