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湛江市关于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精神,进一步理顺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标准问题
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由征地时单列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支付。被征地农民选择的个人缴费标准高于此最低缴费标准的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缴纳,高出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分担机制问题
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根据项目的性质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负担。
(一)属于国家、省重点项目,项目所在地在县(市)的,基础养老金由省政府负担50%,县(市)政府负担50%;项目所在地在区的,基础养老金由省政府负担50%,市、区政府各负担25%(市补助区部分不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属于市级项目,项目所在地在县(市)的,基础养老金由县(市)政府负担;项目所在地在区的,由市、区政府各负担50%(市补助区部分不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属于县(市、区)项目的,基础养老金由县(市、区)政府自行负担。
三、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具体对象确定问题
征地项目批准后,被征地单位要及时组织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对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对象的具体名单进行讨论,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和公示。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具体对象人数多于一次性计提的养老保障对象人数的,也可按照平均分摊的方法计算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的补贴和发放的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调整后,按照调整后的标准重新平均分摊。
四、关于国家、省重点项目报批保障资金落实问题
本通知下发后的国家、省重点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用地单位要按时足额缴纳该批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在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时,要附上足额缴纳该批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汇款凭证。如果征地项目未获批准,所缴资金全额退回用地单位。
五、其他问题
(一)本通知实施后发生的征地建设项目,在上报用地材料时,用地业主应提供市发展改革局出具的项目性质(国家、省、市或县(市、区)项目及项目所在地)情况证明材料。
(二)属于国家、省重点项目征地的,项目征地报批手续获批准后,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按本批次纳入社会保障人数计算的养老保障费用和各级政府应负担的资金,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请拨。
(三)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执行。
(四)今后若上级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政策作调整,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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