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对于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单方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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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对于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单方选择权!

2024-07-25 17:18:19 · 平安大鹏 · 414人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无其他不利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应该怎么办?

本期【以案释法】聚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张某与某公交公司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止。

2020年6月10日,某公交公司通知张某续订劳动合同。

2020年6月12日,张某在某平台实名投诉公司不按规定配发口罩。

同日,某公交公司通知张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办理离职手续并交接工作。

此后,张某多次要求某公交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7月,某公交公司通知张某,双方于2020年7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并通过转账方式向张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张某在某公交公司工作至2020年7月31日。

张某后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交公司于2020年8月1日起依法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案件经历劳动仲裁和诉讼,法院最终认为,张某提出与某公交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某公交公司应依法与张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公交公司单方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判令某公交公司与张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件分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缔约制度的立法初衷在于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了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强制缔约义务(详见关联法条)。

本案中,张某与某公交公司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张某投诉公交公司不按规定配发口罩不属于员工存在过失的行为,张某亦不存在第四十条规定“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只要张某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其就具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订。

张某已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提出与某公交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要求与某公交公司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某公交公司应依法与张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文字:邓敏敏、唐雨晨、晋亚飞

编辑:胡欣欣

审核:李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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