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声: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提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提出各地在现有基础上适当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形成增长机制,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多措并举,有序推进,全国失业保险金水平逐年提高,地区差距逐步缩小,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为兜牢民生底线发挥了积极作用。
数据显示,2016年,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医疗保险费79.7亿元,月人均缴纳医疗保险292元;支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4710万元;支出培训补贴14.2亿元;国务院批准的东7省试点政策用于促就业支出183亿元;向76.2万名农民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8.3亿元,人均3255元。
这位负责人强调,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目标,应以确保基金可持续为前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分步实施,循序渐进加以实现。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具体调整幅度和调整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
“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宜调整过高:一是《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上限,即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失业保险保障的是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要,过高的待遇水平不符合我国失业保险“保基本”的原则。三是确定失业保险金水平还要兼顾促就业的作用,失业保险金标准过高,可能会影响部分失业人员的就业积极性。此外,还要统筹考虑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说。
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除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外,还有相应的医疗、丧葬抚恤、就业服务等待遇项目。具体包括: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职业培训补贴;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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