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女职工产假期间应享受防暑降温费
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朱**”留言:公司有一位员工从本年五月份开始休产假,是否需要为其发放防暑降温费?如果需要为其发放的话,对应的是哪条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因此,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应当享受。(津云新闻记者 张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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