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试行7项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规定
7月9日,记者从“六盘水市试行7项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规定”新闻发布会获悉,为全面保障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2次全体会议审议决定,从7月1日起试行7项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规定。
根据新规定,缴存职工购本市预售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取消封顶放款限制条件。列入市级住建部门“白名单”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原则上所属楼栋取得预售许可证,工程施工进度良好,且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房人提供抵押连带责任担保的,即可向购房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列入“白名单”的项目,市公积金中心根据项目调查情况合理确定放款时间;列入“保交房”的预售商品房项目,以及列入属地政府问题楼盘治理的预售商品房项目,根据属地政府“保交房”措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本次调整后,单职工贷款限额从45万元提高到50万元,双职工贷款限额从54万元提高到60万元。
支持缴存职工家庭代际互助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本市住房消费。其中:未婚子女与父母可以共同合并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在本市的住房消费,使用方式包括提取支付购房款、提取用于提前结清本市首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父母与已婚子女共同购买住房的,可以共同提取其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但不能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
明确4类不计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情形。一是缴存职工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发生已按本市“以旧换新”政策处置、被政府统一征收或回购、买卖双方解除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等情形;二是离异后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原配偶;三是经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及借款合同、还款责任由售房人承担;四是夫妻仅其中一方在婚前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
鼓励缴存职工“以旧换新”改善住房条件。按本市“以旧换新”政策取得新房的缴存职工家庭,需要支付购房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执行措施待本市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增加本市购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方式。当前我市职工购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执行登记制度,但对于购房人支付购房款并办理过户后申请贷款未明确规定,本次增加新的贷款方式,购房人支付购房款并办理产权过户后1年内,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鼓励缴存职工购买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本次调整后,缴存人在本市购买新建绿色建筑或新建装配式建筑的,贷款限额上浮10%-20%,其中:购买一星级绿色建筑或A级装配式建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限额上浮10%;购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或A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限额上浮20%。(记者 杨小敏 实习生 杨辰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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