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可查社保缴费记录 单位应当提供缴费明细

首页 > 快讯 > 职工可查社保缴费记录 单位应当提供缴费明细

职工可查社保缴费记录 单位应当提供缴费明细

2024-07-09 17:11:29 · 劳动午报 · 645人阅读

编辑同志:

为了解公司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情况,我曾多次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费明细,可公司总是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

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对吗?

读者:李彤彤(化名)

李彤彤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即你有权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费明细。

一方面,向劳动者提供社保缴费明细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针对劳动者而言,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以保证其基本生活为目的,对其因为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等原因失去劳动能力、工作机会而没有正常收入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而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否正确办理社会保险、是否及时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日后能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什么标准的社会保险待遇,故《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23条、第33条、第44条、第53条在强调用人单位具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缴纳生育保险费义务的同时,还在第4条、第60条第1款分别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根据上述规定,你无疑具有知悉公司社保缴费明细的权利,公司拒绝提供是对你知情权的侵犯。

另一方面,你可以通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来维权。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的规定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1)项、第(2)项或者第(3)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2)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4)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你可以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责令公司改正。如果公司拒不改正,其将受到相应制裁。

廖春梅 法官

转载须知:为了各类职场、就业、考公和考证资讯的普及与分享,职业动力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相关推荐

文章热榜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