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一)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次月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1.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500元(含门诊流产费用),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随生育联网结算时由医院垫付。
2.自然分娩(包括手法助产)支付限额1800元;助娩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支付限额2000元;剖宫产支付限额3200元。使用无痛技术增加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3.门诊流产支付限额200元,住院流产、引产支付限额10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含普通环,限价25元)支付限额80元。使用无痛技术增加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4.生育常见并发症,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支付比例为60%。对于生育少见并发症、输(精)卵管绝育术和复通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
5.分娩同时有合并症发生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仅限剖宫产同时做其他妇产科手术。
6.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其产前检查、分娩或者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按照50%标准支付。
(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参保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1.正常生产的,享受18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4.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时间满12个月,且单位无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发生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予以支付;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予以支付。
(四)三孩生育保险政策
参保职工生育三孩的生育保险待遇同我市生育一孩、二孩统一标准执行。
(五)报销流程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流程
参保职工在安阳市本市生育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先行垫付,如单位欠费不能联网的,需要到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参保职工在异地生育的,省内由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不能联网结算或跨省生育的需要到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受理后职工所在单位不欠费的情况下,不超过20个工作日拨付至职工提供的本人借记卡银行账户。
(二)生育津贴申领流程
符合领取生育津贴的参保女职工休完国家和我省法定产假后,方能领取。
2024年7月1日以后安阳本市生育和省内异地生育直接联网结算的参保女职工,由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相关信息,无需申请即可享受生育津贴。法定产假休完后,生育津贴会拨付至职工社会保障卡上的银行账户,需要职工提前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且必须为一类账户。
未能直接联网结算或跨省异地生育的参保女职工,及2024年7月1日前安阳本市生育和省内异地生育直接联网结算的女职工,休完法定产假后,需要到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受理后,女职工所在单位不欠费的情况下,不超过10个工作日拨付至职工所提供的本人借记卡一类银行账户。
生育保险待遇拨付进度查询流程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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