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待遇的标准有哪些?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不再享受我省原规定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2024年标准为4297.58元×2=8595.16元
(二)抚恤金:以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发。
1.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24个月。
2024年标准为4297.58元×应发月数
需说明的: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五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计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2.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退休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底为9个月。
3.离休干部:根据《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33号)文件规定: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休费计发。基本离休费按照《关于统一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统筹项目的通知》(鲁劳社〔2002〕16号)文件中规定纳入统筹的项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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