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我市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
2024年20项民心工程工作安排
自2024年7月1日起
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680元提高到1730元;
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640元提高到1690元。
其他待遇标准
01
2024年6月1日(含)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1008元提高到1038元。
02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4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03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4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申请时间在2024年7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申请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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