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试行精神类疾病患者住院按床日付费
近日,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出台了《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类疾病按床日付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精神类疾病患者在省内医保定点精神病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病科住院实行按床日付费。
《办法》按照精神病诊疗特点,遵循“需要长期住院、治疗技术成熟、日均费用较稳定”的原则,依据ICD-10精神和行为障碍诊断标准,制定了全省统一的按床日付费精神类疾病病种推荐目录,并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进一步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和家庭的家庭负担。
《办法》明确,按床日付费支付范围包含药品、检查检验、治疗、护理、床位、诊察等住院期间产生的各项医疗费用。同时明确,精神类疾病患者异地就医时,基本医保暂按项目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保经办机构按床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保基金金额,暨参保患者符合条件住院天数×相应的医保按床日付费支付标准。
《办法》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患者提供安全、舒适的就医环境与科学、规范的医疗服务。不得进行与本次入院无关的检查和治疗,不额外增加参保患者的医疗负担。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按床日付费范围内包含的必要检查、用药等,通过门诊就医方式分解收费;不得引导参保患者外购或在门诊购买住院治疗所需的药品和耗材;不得另行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医疗费用。
《办法》明确,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收符合入院标准的精神类疾病参保患者。不得低标准办理入院、动员患者提前出院、延长住院或转为自费患者再入院。不得无故终止治疗、缩减临床路径或规范化诊疗方案中包含的诊疗项目与服务内容、降低诊疗服务质量。上述情况一经查实,医保基金将不予支付相关费用并按协议处理。
在全省实行精神病住院患者按床日付费,是推进多元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管用高效医保支付方式的具体实践,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主动控费意识,切实减轻参保群众就医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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