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单位遭遇数次工伤,工伤待遇能否累加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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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单位遭遇数次工伤,工伤待遇能否累加计付?

2023-12-26 10:58:27 · 职业动力网 · 331人阅读

基本案情

赖秀秀(化名)是一家公司的冲压车床操作工。2020年以来,她由于操作不慎接连发生3次工伤,先后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0级、9级、5级伤残。

“在伤情一次比一次重的情况下,考虑到公司对我比较照顾,我一直没有计较工伤待遇的高低。”赖秀秀说,最近这次工伤可能导致她无法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甚至可能因此离开工作岗位。此时,她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能否将其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提高一下。具体来讲,就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能否累加计算?

法律分析

首先要肯定的是,赖秀秀的工伤待遇不能累加计算。

就职工再次工伤的待遇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已作出原则性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则规定得更为具体:“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赖秀秀第三次工伤被鉴定为五级伤残后,其可以获取按照五级伤残标准计发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是,这些补助的金额应当扣除此前已按其他伤残等级计付的部分。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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