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六个统一”,带你了解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近日,人社、财政、税务三部门联合出台了《湖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办法》,明确从12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即做到“六个统一”。
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相关文件规定,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全省各级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要统一纳入参保范围。
大龄人员参保试点工作继续进行,特定人群如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等特定人员参保或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要遵循先试点原则,报省厅备案。
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
全省统一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确定的基准费率。
当全省基金结余不足,符合基准费率调整条件时,全省范围内统一调整基准费率,市州不得调整基准费率。
各级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和建设项目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费支缴率等因素对参保单位和参保项目进行差异性费率浮动。今后,涉及工伤保险缴费基准值的,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执行,并按60%-300%进行拦头保底。
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统一按照人社部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开展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建立工伤认定备案、抽查和认定结论集体会商制度,建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集体复核制度,省统筹后各地作出的鉴定结论全省互认。
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待遇项目和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基金支付范围、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
工伤职工待遇涉及到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按照全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基数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基数执行,并逐步调整至与工伤保险缴费基准值保持一致。
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省级统收统支统管,取消调剂金制度。
市州累计结余基金全额上解。各地的累计结余基金除保留规定的支付备用金外,其余活期余额应在规定时间全额上解至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已存定期存款的基金应在存款到期后及时上解。
当期基金收入全额上解。从2023年12月1日起,按照分级征收、统一归集原则,税务部门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全额收缴国库,再从国库划拨到省级财政专户;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保留1个收入户,除税务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外,其余各项工伤保险费收入按期全额上解至省社保中心工伤保险收入户。
待遇及其他支出全省统一下拨。市州、县市区经办机构要按月上报支出计划,由省社保中心汇总审定后按月向省财政请款,并将资金拨付至市州、县市区支出户。
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算由省社保中心会同省税务部门统一编制。
统一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服务
全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使用金保二期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执行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规程。
全面使用金保二期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各地要按照人社部“取消手工经办、取消人工报盘、取消现金结算”和基金风险防控要求用好信息系统。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原来手工办理的业务要全部纳入系统办理。
全省各级经办机构要按照全省统一下发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办理业务,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经办服务。
同时明确加强对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协议机构的管理,积极推进工伤医疗智能监控和工伤医疗费用联网结算,逐步推进工伤医疗等协议机构实现全省互认,对不能实行联网结算的协议机构取消定点资格。加强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并及时更新数据稽核规则库,加强内控稽核;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比对,加大疑点数据核查,强化基金风险预警。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后,各级政府共同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待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正式运行后,适时制定《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责任分担和工作考核办法》,压实各级政府责任,确保基金平稳运行。(通讯员: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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