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扩容”,为特定群体撑起“权益保护伞”
吴睿鸫
近日,安徽省、上海市、海南省、湖北省等多地发布相关通知和意见,明确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拟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等群体纳入工伤保障,使工伤保险惠及更多特定群体。在扩大工伤保险参保人群范围上,上海和海南将年龄上限提高到65周岁,安徽提高到70周岁,湖北甚至没有上限。(12月3日《工人日报》)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超龄退休人员重返职场的数量,呈现出越来越多的态势,尤其是农村“银发”老人进城务工尤为常见。按照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便应该处于退休状态,即便仍处于工作状态,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也被视为劳务关系,而不被定性为劳动关系。
这意味着,“银发就业者”超过60周岁的退休年龄,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无法以正式员工的身份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出现意外事件或劳动纠纷,其劳动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正是因为如此,“银发就业族”的劳动权益制度保障处于“真空地带”,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庇护,存在维权“无门”的情况。
实际上,我国《劳动法》并未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进行限制,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法规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并未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这一情形,作出排除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外,2016年3月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安徽省、上海市、海南省、湖北省等地,对工伤保险缴纳进行“扩容”,将“超龄”农民工纳入其中,这不仅契合了国家司法机关对于“超龄”农民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秉持的鼎力支持态度,以及《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目标,也能有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双方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稳定器”的巨大功效。同时,这更为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撑起了一把牢不可破的“权益保护伞”。
“超龄”农民工可以参加工伤保险,是维护“超龄”特定群体就业权益的一项制度性创新,安徽、上海等地走在前面,正在先行先试。当然,国家层面有必要将“超龄”农民工纳入权益保护视野,做出顶层制度设计,对现行法律相关条款进行修葺、出台相应实施细则,或作出可具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将全国“超龄”农民工都纳入工伤保障范畴。通过专门为这些特定群体制定详细的税率、缴纳主体、罚则等法律条款,全力打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堵点、难点与痛点。
可以预见的是,通过地方积极探索经验,加上国家法律法规随行护航,“银发就业族”一定会早日步入康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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