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申领这些工伤待遇 需进行工伤鉴定
小刘是一家公司的送货员,一次送货途中发生车祸,后经医院诊断左腿粉碎性骨折。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小刘需进行康复治疗及配置辅助器具,后面伤情也需进行复检等,治疗周期较长,可能存在伤残。那么,小刘是否在工伤认定后不用再作其他申请就可继续享受康复治疗、辅助器具配置、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待遇等工伤待遇呢?对此他特别向市社保局咨询。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工作人员表示,职工申领以上工伤待遇前,需向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及停工留薪期确认及延长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当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项目分为工伤鉴定、因病或非因工鉴定两大类。其中与工伤有关的项目包括:劳动能力障碍鉴定、生活自理障碍鉴定、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停工留薪期及延长确认、供养亲属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工伤鉴定项目还包括:康复治疗确认、旧伤复发确认、医疗依赖确认。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或者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值得一提的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惠州日报记者骆国红 通讯员赖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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