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调整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11月15日,从张家口市人社局了解到,2022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需要补发的津贴和抚恤金已审核完毕,11月20日前,待遇将补发到位,根据此次调待标准,每人每月补发金额在180-380元之间,全市补发金额合计243.51万元,惠及全市997人。
据了解,我市按照河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3〕213号),对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统一调整。此次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的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80元,二级伤残360元,三级伤残340元,四级伤残320元。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30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60元。
对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21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同时,为切实保障低收入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对于调整后待遇水平仍然较低的,1-4级伤残津贴、5-6级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按2200元/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30元/月,由原工伤待遇渠道予以托底保障。(河山新闻记者 赵娜 通讯员 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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