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育津贴政策问答
问:生育津贴核定依据是什么?
答:《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第十条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连续履行缴费义务,其职工本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享受本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二条月生育津贴标准为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计算。”《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第十一条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顺产、剖腹产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第十三条按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工资待遇仍由用人单位发放。”《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5号)规定:“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2.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即:顺产分娩,享受5个月的生育津贴;剖宫产分娩,享受5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问:生育津贴发放流程是什么?
答:《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淮人社秘〔2017〕406)号规定:参保职工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持社会保障卡选定一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就诊医院结算。生育津贴待遇由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按时上报至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审核生育津贴于定点医疗机构报送当月月底发放到其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中。
问: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答:淮北市正常参保缴费的女职工顺产享受5个月的生育津贴、剖宫产享受5个月半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月生育津贴标准为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计算。经待遇核定后生育津贴按月拨付到女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问:报销生育津贴需要提供生殖健康服务证吗?
答:2020年8月,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出台《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管理规程(试行)》(皖医保发〔2020〕18号),明确规定参保人须携带有效医疗保障凭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结婚证、生殖服务证(准生证)、孕产妇保健手册直接到定点协议医疗机构享受相关生育待遇。2021年7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6号),要求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同步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2022年6月,安徽省医保局经请示国家医保局后,印发了《关于明确生育津贴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正常参保,且符合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女职工非婚生育、超三孩生育以及境外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为保证女职工非婚生育、超三孩生育可按规定正常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我局已取消生殖健康服务证、结婚证等作为申报生育津贴的必要材料,参保职工携带医保凭证及生育医疗费相关材料即可申请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切实保障了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
问:男职工生育险配偶能否享受?
答: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在未就业期间生育医疗费用最高支付标准为1000元,低于1000元以下的据实支付。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已享受其生育医疗待遇的,本着不重复支付的原则,按照最高支付1000元的标准补给差额。
问:男职工配偶在未就业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什么?
答:《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淮人社秘〔2017〕406号)规定:“四、参保男职工的配偶在未就业期间生育的,就医结束后携带相关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经办流程:正常参保缴费男职工的配偶在未就业期间生育的,生育就医结束后,携带社会保障卡、结婚证、《生殖服务登记卡》、原始发票、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银行账号等相关材料到淮北市人社局一楼医保大厅办理报销手续。
问:男职工的配偶在未就业期间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是多少?
答:《关于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在未就业期间生育医疗费用处理意见的通知》(淮人社秘〔2011〕443号)规定:一、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在未就业期间生育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标准为1000元,在最高支付标准下据实支付;二、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已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或生育补贴的,本着不重复支付的原则,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补给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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