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与发薪者不一致,应向谁主张工伤待遇?
读者吴丹丹向本报反映说,她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入职后,发现自己虽然穿的是公司的工作服,使用的是公司的工号牌,遵守的是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工资却是由另一单位发放并转入她的银行卡。况且,公司和另一单位均没有为她办理工伤保险。一个月前,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她想知道:面对这种情况,该向谁主张工伤赔偿?
法律分析
依据吴丹丹的讲述,其应当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
确认应当由谁对吴丹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关键是必须确认谁是为吴丹丹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主体,即吴丹丹与谁存在劳动关系。就劳动关系的确认,通常需从合同签订、工作内容、日常管理等来综合判断:
一方面,从合同签订上看,吴丹丹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正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结果。根据劳动合同相对性原则,因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只能是约束参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正因为吴丹丹只是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而非与另一单位,决定了吴丹丹与另一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另一方面,从工作内容上看,吴丹丹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成立后,劳动者只需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安排开展工作。而吴丹丹的工作恰恰是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至于公司是否获益或者获益的多少,乃至吴丹丹的工资来源,都与吴丹丹无关,更何况现实中由他人代发工资的现象并非个别。
再一方面,从日常管理上看,吴丹丹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支配,是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且集中表现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遵守上。正因为吴丹丹穿的是公司的工作服,使用的是公司的工号牌,遵守的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决定了吴丹丹与公司有着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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