翘班外出发生事故 职工能否认定工伤?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在上班时接到农村亲戚的电话,说给我带了一些土特产,让我赶去相见。于是,我趁同事未注意,提早1小时翘班走了。然而,由于走得匆忙,再加上心虚,在路过一个交叉路口时我骑的电动车与一辆小汽车相撞。此次意外交通事故,造成我小腿骨折,住院治疗近两周时间。不过,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此情况下,我要求公司为我申报工伤,但公司人事部门认为,我是上班期间因私事外出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请问:我这种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
读者:蒲阳
蒲阳读者:
你这种情形确实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包括三个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即“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
针对何为“上下班途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认定“上下班途中”既有“合理时间”的要求,也有“合理路线”的要求。而判断是否是“合理时间”的关键之一,在于是否属于正常上下班或者经领导批准提前离开单位或工作场所。
本案中,你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距离下班还有1个小时就擅自离开公司,且离开公司不是出于下班的目的而是为了办私事,这种情形当然不属于下班途中,你所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也因此难以被认定为工伤。基于此,公司拒绝为你申报工伤是正确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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